《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明年施行 核心景区禁建会所

27.12.2014  01:00

    河北新闻网12月26日讯(记者孔思远)从河北省政府新闻办获悉,《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各类开发区,禁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培训中心、会所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限期迁出。

    《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共七章四十四条,主要包括总则、设立、规划、保护、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条例》对加强河北省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提高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强化城镇生态空间管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河北旅游资源丰富 但保护力度不足

    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省城镇建设上水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李贤明介绍,河北历史悠久,文化璀璨,地型地貌复杂多样,是全国唯一兼有海滨、平原、湖泊、丘陵、山地、高原的省份。全省现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0处、省级风景名胜区38处,总面积约7978.5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4.24%。截至目前,全省经普查登记入库的风景名胜资源共1400余处。避暑山庄、清东陵、清西陵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文化遗产;嶂石岩、磬锤峰被列为国家自然遗产;野三坡、白石山被列入世界地质公园。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有的《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许多内容,已不再适应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的需要,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风景名胜区规划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和权威性;风景名胜区依法保护力度不大,重开发、轻保护,甚至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问题时有发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健全、设置不统一,权责不清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