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阶段性将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
自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河北省阶段性将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这是自2015年3月1日河北省失业保险费率由3%下调到2%后的又一次下调,此项政策落实到位,两年内可减轻用人单位负担20亿元左右。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化解过剩产能、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三去一降一补”各项任务,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阶段性将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其中,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0%、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2016年5月1日后已按2%费率多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在2016年内核定缴费金额时冲减。
河北省高度重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去年以来已对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进行了下调。按照河北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要求,今年1月起,工伤保险单位平均费率由1.18%降至1.0%,降低了0.18个百分点,相比去年为企业减负约4亿元。在此基础上,自2016年1月1日起,河北省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划分为一至八类,其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按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0.7%、1.0%、1.2%、1.5%、1.7%、1.9%、2.5%执行;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的费率档次。
自2015年10月1日起,河北省企业生育保险费率在0.5%以上(不含0.5%)且生育基金累计结余9个月以上的8个统筹区(省本级、石家庄、唐山、邯郸、衡水、沧州、承德、保定)缴费费率全部降到0.5%以下,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产假津贴和计划生育等待遇不变。生育费率调整后每月少征收生育保险费用约0.25亿元,预计每年全省企业少缴纳生育保险费3亿元,将有效减轻企业生育保险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