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重大发展战略有望法制化 该立法全国首创

24.09.2014  12:12

  燕赵都市网讯(记者张清华)9月23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重大发展战略法制化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的说明,指出该《决定(草案)》重点针对省重大发展战略法制化所面临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抓住上上下下最关心的重要事项,遵循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和不照搬、不求全、切实管用的原则作出规定。

  确保一张蓝图绘到底

  河北省重大发展战略是立足省情,面向全局,在一定时期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全局性、长远性问题所作的筹划和决策。制定该《决定》,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六次全会精神,落实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加速法治河北建设的重大战略抉择。目的在于强化“功成不必在我”的思想境界,引导干部一任接一任坚持不懈地抓下去,防止和避免因为领导人变动或领导人关注点、兴奋点变化导致重大发展战略摇摆多变,确保一张蓝图绘到底,开创经得起历史、实践和群众检验的业绩。

  《决定(草案)》共分为四方面十三条,主要包括省重大发展战略的界定、法制化程序、实施和变更、实施情况的监督等内容。

  《决定(草案)》第一条对省重大发展战略作出界定,“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实现科学发展为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对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发展路径、发展重点和发展能力的重大选择及规划,主要包括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发展战略决策以及基础性、根本性的重要民生事项决策。

  考虑到省重大发展战略的特殊性,其提出主体与一般的法规性草案应当有所区别,在《决定(草案)》第三条作出了规定,“省重大发展战略经省委决定后,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议案的形式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决议、决定。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向公众公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阶段的改变以及外部环境的变化,省重大发展战略不可避免的要遇到修改、变更的问题。《决定(草案)》第九条对省重大发展战略确需调整作出了规定,“省重大发展战略因制定的依据、条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修改或者调整的,经省委决定后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议案形式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为了避免照抄照搬,《决定(草案)》第十条对省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情况的监督做了制度化的设定,具体内容和形式做了概括性、原则性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省重大发展战略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并依照法定形式,定期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省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情况的报告,结合执法检查、代表视察、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多种监督方式,加强对省重大发展战略事项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向公众公开,并与行使人事任免权相结合。必要时可以提出撤职案。

  同时,在第十一条中对有关国家机关违反本决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国家机关违反本决定,未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省重大发展战略事项或者报告的内容严重失实的;对省重大发展战略事项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决议、决定执行不力的或者擅自调整、随意变更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由上级机关或者人事、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