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运动员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运动员合法权益,规范运动员招聘、培养、文化教育、社会保障及退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23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冀政办〔2012〕27号)和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体人字〔2007〕412号)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即专业从事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且享受试训体育津贴或体育津贴的人员,包括试训运动员和优秀运动员。
第三条 运动员实行试训、聘用和退役制度。优秀运动员实行职业转换过渡期制度。
第四条 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运动员聘用、社会保险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我省运动员的招聘、培养、文化教育、社会保障和退役安置等工作。
第二章 运动员试训
第五条 根据运动训练的特殊性,体育行政部门在办理优秀运动员聘用手续前,可组织一定规模人员进行集训和试训。运动员集训、试训工作由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集训运动员通过省级竞赛、定向选拔、推荐或向社会公开选拔等方式产生,集训运动员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优秀运动员总编制的50%。集训时间一般为一个月,一般连续集训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七条 试训运动员原则上在集训运动员中产生,也可通过定向选拔、推荐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经选材测评、身体检查合格,填写《河北省体育局试训运动员审批表》(附件1)。
第八条 按照优秀运动员编制的28%确定试训运动员规模。
第九条 试训运动员选拔标准、审批程序等由体育行政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试训运动员试训时间一般为六个月,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试训运动员在试训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试训体育津贴,达到领取成绩津贴条件的可领取相应的成绩津贴;接受相应的文化教育;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各运动管理中心应在运动员开始试训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和工伤保险手续,相关费用由所在单位缴纳,运动员个人不缴费,不建基本医疗个人账户,缴费当期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试训运动员在试训结束后,未被正式聘用的,训练单位自停止训练的下月起停止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用。
第十二条 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试训运动员,运动管理中心在完成入队体检和机能测试后,须在3天内与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签订运动员试训合同。
第三章 优秀运动员招聘
第十三条 优秀运动员招聘应在编制内进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科学、规范的原则,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省优秀运动员聘用标准的制定、条件的审核、过程的组织、名单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第十五条 试训结束后,符合优秀运动员聘用条件的、办理优秀运动员聘用手续,其最后一次在本运动管理中心集训试训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不符合优秀运动员聘用条件的,自动解除试训合同,退回原输送单位。运动员试训和退回原输送单位,运动管理中心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单位。
第十六条 省体育局直属各运动管理中心的招聘方案(含招聘计划、聘用条件及要求、聘用程序等)经省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招聘工作由省体育行政部门直属各运动管理中心根据招聘方案,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省体育行政部门对拟招聘的优秀运动员相关情况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河北省体育人才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运动员,由省体育行政部门提出聘用意见,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聘用未满16周岁的运动员,需征得其监护人同意,并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设区市及以下体育训练单位的优秀运动员招聘计划、招聘方案须报设区市政府人社部门核准。
第十七条 省体育局各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填写《河北省省直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优秀运动员)拟聘人员名册》(附件2)和《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优秀运动员)审批表》(附件3),《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优秀运动员)审批表》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存入本人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与本人签订《优秀运动员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运动员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聘用人员是普通类大中专毕业生的运动员,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各运动管理中心报到;是非普通类大中专毕业生或从高中以下学生中选拔的,持《河北省招聘运动员报到通知书》(附件4)到各运动管理中心报到。增人计划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河北省招聘运动员报到通知书》是运动员参加工作时间、办理社会保险、入编、兑现工资津贴福利等手续的依据。
第十九条 省公安部门负责招聘运动员的落户手续。跨地区或从农村聘用的优秀运动员,公安部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河北省省直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拟聘人员名册》,办理有关落户手续。
第四章 优秀运动员在训
第二十条 优秀运动员实行岗位管理。优秀运动员岗位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并列管理,不划分岗位等级,不控制内部结构比例。
第二十一条 坚持科学训练,合理安排训练和文化教育时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文化教育、职业辅导工作,保障优秀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和职业辅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运动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新聘用优秀运动员岗前培训,省体育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运动员的职业发展指导,使其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健全优秀运动员档案,包括运动技术档案、健康体检档案、社会保险基础档案和文化学习学籍档案、职业辅导等。
第二十四条 优秀运动员应按岗位职责要求完成规定的训练比赛任务。凡擅自停训、罢赛、不服从组织决定或有违纪、违规、违法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合同约定,解除聘用合同,退回原输送单位。
第五章 优秀运动员文化教育
第二十五条 加强优秀运动员文化教育的组织管理,省级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要学习借鉴外省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拓宽我省运动员的文化教育渠道,确保优秀运动员接受不同层次的学历教育。鼓励优秀运动员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充分调动高校培养高水平运动队的积极性,采取多种灵活方式,取得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高等院校要根据运动员的实际情况和规定的教学标准,研究建立弹性学制,优秀运动员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对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运动员参加训练情况和比赛成绩,可以折算学分,一般不超过课程学分的50%。具备推荐权的高校,对在大学期间取得优异运动成绩的运动员,推荐其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
第二十七条 在役和学习期间退役的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接受高等教育,其学费由省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运动员向国家申请教育资助金,不足部分由省体育行政部门补贴。
第六章 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优秀运动员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执行,结合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工作,完善运动员津贴奖金和运动员参加国际重大比赛的奖励方式等政策。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参加社会保险,建立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险基础档案,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优秀运动员退役后,及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相关工作,确保优秀运动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各运动管理中心招聘优秀运动员应自签订聘用合同之月起,为优秀运动员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第三十条 将优秀运动员纳入我省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优秀运动员,因训练、比赛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因训练、比赛等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优秀运动员,按照河北省直事业单位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的办法办理。
第三十一条 完善优秀运动员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运动员伤病特点和运动训练、竞赛的特殊性,可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为运动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同时,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享受住房等社会保障待遇。
第三十二条 强化对优秀运动员的有效激励,完善与成绩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对在全国以上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优秀运动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章 优秀运动员停训
第三十三条 优秀运动员因训练水平、伤病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专业训练的,经所在运动管理中心同意报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停训。
第三十四条 优秀运动员停训后,实行职业转换过渡期制度。根据其成绩、运龄等有关因素,由运动管理中心根据具体情况与运动员协商确定过渡期具体期限,一般为3—9个月,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 职业转换过渡期内,继续享受体育津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但不计算运龄。凡擅自停训、罢赛、不服从组织决定或因违纪、违规、违法等非正常退役的运动员,按照聘用合同约定,不进入过渡期或终止过渡期,不享受或停止享受过渡期各项待遇。
第三十六条 在职业转换过渡期内,省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做好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职业推介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职业转换过渡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职业转换过渡期结束,双方聘用合同终止。
第八章 优秀运动员退役
第三十八条 优秀运动员与运动管理中心解除聘用合同后,其户口、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可转至训练单位所在地、原输送地或新就业地,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协助体育部门为退役运动员办理户口、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优秀运动员正常退役的,按规定领取退役费或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职业转换期满拒不办理退役转出手续的,其所在单位按聘用合同约定,不再享受自主择业补偿金,其人事和社保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鼓励符合规定条件的优秀运动员进入高等学校学习。
第四十条 运动员退役后执行新进入单位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制度。进入全日制学校学习的,社会保险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因工致残且被鉴定为伤残等级的退役运动员待遇,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不能解除聘用关系的,由省体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妥善解决其生活、工作等问题。
第四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退役运动员纳入全省人才资源体系开发、配置和使用,制定相关政策。各级、各类体育事业单位招聘体育工作人员时,对取得优异成绩的退役运动员,可以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对其他退役运动员,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省级事业单位招聘获得全运会冠军、亚运会冠军、世界冠军、奥运会前3名的退役运动员,市、县(区)事业单位招聘获得全国比赛、亚洲比赛、世界比赛获奖名次以上的退役运动员时,采用直接考核的方式,聘用为管理人员或教练员。教育事业单位招聘体育教师、体育教练员等体育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对运动等级达到一级以上并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运动员,招聘主管部门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进入大中专院校或中小学从事体育教学工作。乡镇(街道)、社区应优先聘用获得职业资格证的退役运动员担任社会指导员。
第四十三条 对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设的体育场馆设施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要优先考虑招聘退役运动员,一般不低于招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四条 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为退役后有意从事体育教师工作的退役运动员获取教师资格创造条件。
第四十五条 鼓励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自我发展。未就业的运动员退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已参加失业保险并登记失业的运动员,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充分利用国家和各级体育基金会创业扶持政策和资金,不断完善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并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适时调整经济补偿金标准,确保运动员退役按规定领取退役费或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对自主创业的退役运动员,要充分利用国家的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协助其申请国家的创业扶持资金,并按规定给予政策性支持。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优秀运动员聘用管理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四十八条 严格聘用纪律,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运动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五十条 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省内其他部门设有优秀运动队建制的,其优秀运动员聘用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河北省体育局试训运动员审批表
2、河北省省直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拟聘人员名册
3、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
4、河北省招聘运动员报到通知书
附件1
河北省体育局试训运动员审批表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照 片 | ||||||||||
籍 贯 | | 民族 | | 政治面貌 | | |||||||||||
身 高 | | 体重 | | 运动项目 | | |||||||||||
身 份 证 号 | | |||||||||||||||
户 籍 所在地 | 省(市) 市 派出所 | |||||||||||||||
输 送 单 位 | | 输送教练 | | 集训时间 | | |||||||||||
本 人 简 历 | 何年月起至何年月 | 在何部门(学校) | 职 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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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余训练简历 | 何年月起至何年月 | 在何部门(学校)及专业 | 教练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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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社会关系 家庭主要成员及 | 称 谓 | 姓 名 | 年龄 | 政治面貌 | 工 作 单 位 及 职 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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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或监护人意 见 | 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体 检 情 况 | 主检医生签字: 年 月 日 | |||||||||||||||
科研检测小组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主教练意 见 | 主教练签字: 年 月 日 | |||||||||||||||
运动管理中心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竞体处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局审批意 见 | 年 月 日 |
注: 此表一式三份,一份装入本人档案,一份试训单位留存,一份竞体处留存。
附件2
河北省省直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优秀运动员)拟聘人员名册
主管部门(盖章): 河北省体育局
序号 | 单 位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文化程度 | 运动项目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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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二份,省体育局、省人社厅各一份。
附件3
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优秀运动员)审批表
姓 名 | | 性 别 | | 出 生 年 月 | | 照 片 | ||||||||
籍 贯 | | 民 族 | | 政治面貌 | | |||||||||
身 高 | | 体 重 | | 运动项目 | | |||||||||
身份 证号 | | |||||||||||||
户籍 所在地 | 省(市) 市 派出所 | 集训时间 | | |||||||||||
输送 单位 | | 输送教练 | | 试训时间 | | |||||||||
聘用单位 及岗位 | | 招聘方式 | | |||||||||||
本 人 简 历 | 何年月起至何年月 | 在何部门(学校) | 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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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余训练简历 | 何年月起至何年月 | 在何部门(学校)及专业 | 教练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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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社会关系 家庭主要成员及 | 称谓 | 姓 名 | 年龄 | 政 治 面 貌 | 工 作 单 位 及 职 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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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评情况 | 选材测评情况 | 专项成绩测评情况 | 综合评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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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结果 及评语 | | ||||
体检情况 | | ||||
事 业 单 位 意 见 |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主管 部门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组织 人社 部门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三份,一份装入本人档案,一份省人社厅备查,一份由招聘单位人事部门凭此
办理相关手续后留存。
附件4
河北省招聘运动员报到通知书
冀人社调体字第 号
省体育局人事处 :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运动员选聘规定,经考试考核研究决定,同意聘用 ***单位 的 *** 同志
(男或女)为 ***运动管理中心运动员 ,请按相关规定办理参加工作手续。
输送单位 | | ||
运动项目 | | ||
聘用单位 | | ||
报到地点 | 石家庄市 | 档案寄达 | |
报到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注:此通知书一式三份)
抄送:
责任编辑:河北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