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租赁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河北省租赁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承租人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人员拟被罚款
5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河北省租赁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承租人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否则,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据省公安厅统计,截至今年4月底,全省公安机关登记流动人口397.2万人,登记备案出租房屋125.6万户。出租房屋内居住人员流动性大、身份类型复杂,管理难度不断增大。为将租赁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制定一部加强和规范租赁房屋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
《条例(草案)》明确指出,本条例所称租赁房屋,是指出租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馆业客房除外。租赁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人均租住面积标准。地下储藏室、车库、卫生间、厨房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作居住。如果出租人违反上述规定,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融基础信息采集、网上申报、网上咨询、网上服务、网上宣传等为一体的住房租赁信息服务监管平台,推行网上办理租赁房屋登记备案,引导出租人通过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并实现与公安机关、税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
出租人是租赁房屋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条例(草案)》对出租人的行为作出了相关规定。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将租赁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租赁房屋内出租床位达到10张以上,未建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的;出租人以小时、以日为租期租赁房屋,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承租人信息的。此外,如果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未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将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规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对发布的住房租赁信息真实性负责。居间介绍租赁房屋成功的,负责办理租赁房屋登记备案,如有违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燕都融媒体记者杨佳薇、呼延世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