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育服务管理办法》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5年10月29日,党的第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全面两孩”政策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8年10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2018﹞第4号政府令,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实施细则》进行了第二次修正。《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冀育政字〔2003〕5号)和《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人口法〔2005〕7号)与现行政策规定不一致,已不适合当前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修改后的《条例》、《细则》,我省特制订《河北省生育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生育登记的适用对象、登记时间、登记方式、机构、提供证件证材、注销,再生育审批的对象、受理与审批机关、审批程序与时限、申请方式、审批人与申请人的责任等,对于规范全省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四个部分。分别是: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失信人员管理、其他。
第一部分:生育登记
本部分主要规定了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生育登记的适用对象、登记时间、办理方式、受理机构、提供证件证材、注销事宜等内容。
第二部分:再生育审批
该部分对再生育审批的对象、申请受理与审批机关、审批程序、方式、时限、审批人与申请人的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失信人员管理
本部分主要是对申请人在办理生育登记、生育审批时,因故意提供虚假证件、材料或者虚假信息造成错误办理计划生育证件的处理。
第四部分:其他
本部分提出《办法》生效的起始时间。
三、主要特点
(一)规范了生育登记服务相关制度。一是对生育登记对象重新进行调整,将第二个子女生育审批调整为生育登记;二是放宽生育登记时限。一般在怀孕期间办理生育登记,对2016年1月1日以后已生育而未办理生育登记的,可以补办;三是明确了生育登记提供的证件材料,身份证、结婚证、《生育登记卡办理承诺书》,即“两证一承诺”;四是拓宽了生育登记渠道。夫妻任何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级卫生健康工作机构都可以进行生育登记。五是丰富了办理方式。除原来的现场办理外,增加了“河北省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孕健康·计生河北”APP手机客户端自助办理。六是增加了注销程序。办理生育登记后终止妊娠又怀孕的,需要重新办理登记。
(二)规范了再生育审批。一是简化了审批流程,将原来的市、县、乡三级审批简化为县、乡两级,取消市级审批。二是优化了再生育申请审批程序,取消了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员会的审查程序,申请人直接通过乡级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河北省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或者“孕健康·计生河北”APP手机客户端提交申请;取消了县级制作《再生育子女批复》程序,符合再生育的由县级行政审批部门直接签发《生育证》,由乡级卫生健康机构负责送达。三是增加便民服务内容。再婚夫妻无法提交再婚前子女生育登记卡的,可以在《再生育子女诚信申请审批表》承诺内容中对再婚前生育子女(含合法收养)情况进行承诺;申请材料不全或需要更换的以及不批准再生育的,由原来的通过《再生育审批事项通知书》书面告知改为以短信形式通知。四是拓宽了申请渠道。乡级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便民服务中心、“河北省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孕健康·计生河北”APP手机客户端均可以提交申请。五是缩短了县乡两级的审批时限。县级审批时限、乡级初审时限均由7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六是创新《生育证》发放方式。除送达外,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申请人意愿,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给申请人。七是简化了生育证件和审批档案管理。将原来的市、县、乡三级保管再生育审批相关资料改为县级行政审批部门统一保管,取消市、乡级的保管职责,减轻基层负担。
(三)增加了对失信申请人的管理要求。申请人在办理生育登记、生育审批时,因故意提供虚假证件、证件材料或者因提供虚假信息、虚假承诺造成错误办理计划生育证件,经核查属实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在河北省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失信公示。
(四)规范了生育证件、表格的样式。对《第一(二)个子女生育登记卡》、《生育服务卡办理承诺书》、《再生育子女诚信申请审批表》、《生育证》样式及内容进行了规范统一,便于规范化管理。
相关链接: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生育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wsjkw.hebei.gov.cn/index.do?templet=content&id=393058&cid=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