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态补偿金管理办法》出台

05.11.2014  20:55

生态补偿金必须专款专用

近日,河北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联合印发《河北省生态补偿金管理办法》,以规范生态补偿金收缴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改善河北省水环境质量。《办法》规定,生态补偿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每年分两批扣缴分配

据了解,该《办法》所称生态补偿金是指省级财政向未达到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标准的河流上游地区财政扣缴的用于补偿下游受污染地区水生态环境损失和全省水环境质量改善的资金。

生态补偿金每年分两批计算扣缴和分配金额。第一批于每年1、2月份进行,扣缴和分配上年第三、四季度生态补偿金;第二批于每年7、8月份进行,扣缴和分配当年第一、二季度生态补偿金。

5成资金用于改善水环境

生态补偿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统筹使用。参考河流流经区域、区域内流经长度和沿岸受污染程度等因素,制定跨界断面水质超标河流下游地区生态补偿金分配计划。《办法》规定,扣缴金额的50%可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统筹用于全省的水污染综合整治、水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等与水环境质量改善有关的项目。

省财政厅按照生态补偿金分配计划,及时将资金指标下达到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各地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资金指标后两个月内,将资金安排落实到具体项目。

专款专用违者追责

办法》要求,生态补偿金必须专款专用,全额用于以下规定项目:因河流污染造成下游沿岸地下水污染,保障群众饮水安全项目;因河流污染造成下游经济损失,经权威部门鉴定,应给予补偿的项目;水污染物减排和水污染综合整治项目;水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项目;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认为其他应当予以支持的项目。

有关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生态补偿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