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权力运行流程图
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权力运行流程图
一、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1、申请条件 | 2、申报材料 |
(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 (1)《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一式三份); |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宗教活动的需要(各宗教信教人数原则上不低于300人); | (2)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
(3)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 |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 |
(4)有必要的资金(已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原则上达到30%); | (4)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
(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 |
| (5)必要的资金证明; |
3、审批时限:25个工作日。 | (6)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
注:(1)本项登记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
(2)行政服务窗口:省民族宗教事务厅205房间(0311-87802990)。
(3)宗教一处负责:佛教、道教、伊斯兰教(0311-87904031);
宗教二处负责:天主教(0311-87801861); (4)本登记不收费。
宗教三处负责:基督教(0311-87907257)。 (5)监督电话:0311-87904633。
二、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其他宗教印刷品审批
1、申请条件 | 2、申报材料 |
(1)编印目的是满足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或者宗教教学、宗教研究需要; | (1)全省性宗教团体的申请书,内容包括编印目的、内容提要、字数、印刷数量、发放范围等; |
(2)符合《宗教事务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 |
(2)拟印刷的书稿或者拟印制的样品; | |
(3)有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出具的审核意见。 | (3)编写人员情况说明; |
| (4)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
3、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
注:(1)本项登记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一条,《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条。
(2)行政服务窗口:省民族宗教事务厅205房间(0311-87802990)。
(3)宗教一处负责:佛教、道教、伊斯兰教(0311-87904031);
宗教二处负责:天主教(0311-87801861);
宗教三处负责:基督教(0311-87907257)。
(4)本登记不收费。
(5)监督电话:0311-87904633。
三、跨省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
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1、申请条件 | 2、申报材料 |
(1)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提出申请; | (1)主办单位申请表; |
(2)不得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 (2)有效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的预案和安全措施; |
| (3)举办活动的必要性说明。 |
3、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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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项登记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2)行政服务窗口:省民族宗教事务厅205房间(0311-87802990)。
(3)宗教一处负责:佛教、道教、伊斯兰教(0311-87904031);
宗教二处负责:天主教(0311-87801861);
宗教三处负责:基督教(0311-87907257)。
(4)本登记不收费。
(5)监督电话:0311-87904633。
四、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
1、申请条件 | 2、申报材料 |
(1)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或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 | (1)申请表; |
(2)承办活动场所或临时地点的情况说明; | |
(3)承办地县、乡政府及市宗教工作部门意见。 | |
(2)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愿意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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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
注:(1)本项登记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6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6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七条。
(2)行政服务窗口:省民族宗教事务厅205房间(0311-87802990)。
(3)宗教一处负责:佛教、道教、伊斯兰教(0311-87904031);
宗教二处负责:天主教(0311-87801861); (4)本登记不收费。
宗教三处负责:基督教(0311-87907257)。 (5)监督电话:0311-87904633。
五、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1、申请条件 | 2、申报材料 |
(1)所携带的宗教用品不含有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构成危害的内容; | (1)接收单位的申请书; |
(2)所携带的宗教用品目录、样品、数量及用途说明; | |
(2)所携带的宗教用品接收单位是我国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 | (3)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证明。 |
(3)经有关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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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
注:(1)本项登记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8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
(2)行政服务窗口:省民族宗教事务厅205房间(0311-87802990)。
(3)宗教一处负责:佛教、道教、伊斯兰教(0311-87904031);
宗教二处负责:天主教(0311-87801861);
宗教三处负责:基督教(0311-87907257)。
(4)本登记不收费。
(5)监督电话:0311-87904633。
六、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
1、申请条件 | 2、申报材料 |
(1)被邀请人遵守中国的法律,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 (1)邀请方的申请书、邀请函(复印件); |
(2)被邀请人为宗教教职人员; | (2)被邀请人的有关背景情况、宗教教职身份及入境身份说明; |
(3)拟讲经、讲道的场所是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 | (3)被邀请人拟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的情况; |
(4)被邀请人遵守该场所的管理规章,尊重该场所人员的信仰习惯; | (4)被邀请人拟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民主管理组织同意的书面材料。 |
(5)邀请方是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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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
注:(1)本项登记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9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六条。
(2)行政服务窗口:省民族宗教事务厅205房间(0311-87802990)。
(3)宗教一处负责:佛教、道教、伊斯兰教(0311-87904031);
宗教二处负责:天主教(0311-87801861);
宗教三处负责:基督教(0311-87907257)。
(4)本登记不收费。
(5)监督电话:0311-87904633。
七、地方性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1、申请条件 | 2、申报材料 |
(1)政治上坚定与党和政府保持一致; | (1)拟担任地方性宗教团体负责人的基本情况,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复印件; |
(2)宗教造诣深、品德良好,在信众中有较高威望; | |
(3)组织协调社会活动能力较强,为宗教事业贡献较大,在宗教界有较大影响。 | (2)所在地宗教工作部门审核意见; |
(3)由民族宗教厅向省委省政府报送政审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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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
注:(1)本项登记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70项。
(2)行政服务窗口:省民族宗教事务厅205房间(0311-87802990)。
(3)宗教一处负责:佛教、道教、伊斯兰教(0311-87904031);
宗教二处负责:天主教(0311-87801861);
宗教三处负责:基督教(0311-87907257)。
(4)本登记不收费。
(5)监督电话:0311-87904633。
八、地方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
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审批
1、申请条件 | 2、申报材料 |
(1)不附带任何政治条件、不干涉我宗教事务; | (1)接受国(境)外捐赠的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报告; |
(2)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是根据与我境内有关组织进行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项目或协议的需要; | (2)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的目录、样品及数量说明; |
(3)国(境)外捐赠单位的背景材料; | |
(3)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没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 (4)所在市级人民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初审意见; |
| (5)其他有关材料。 |
3、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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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项登记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71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项目第77项。
(2)行政服务窗口:省民族宗教事务厅205房间(0311-87802990)。
(3)宗教一处负责:佛教、道教、伊斯兰教(0311-87904031);
宗教二处负责:天主教(0311-87801861); (4)本登记不收费。
宗教三处负责:基督教(0311-87907257)。 (5)监督电话:0311-87904633。
九、地方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款审批
1、申请条件 | 2、申报材料 |
(1)境外宗教组织、个人捐赠给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不附带任何政治条件、不干涉我宗教事务; | (1)接受国(境)外捐款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报告; |
(2)对境外宗教组织或个人要求捐资办学校、资助贫困学生的捐赠,要经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并经省民族宗教厅、民政厅审核会签同意后,方可接受; | (2)国(境)外捐款单位捐款函件; |
(3)国(境)外捐款单位的背景材料; | |
(4)所在市级人民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初审意见; | |
(3)对境外宗教组织或个人要求捐资办医院、医疗诊所、办养老院、残婴院,在村镇修路、打井等方面的捐赠,要经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分别报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主管部门审批,经省民族宗教厅、民政厅审核会签同意后,方可接受。 | (5)相关省级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
(6)其他有关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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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
注:(1)本项登记依据国宗发〔1993〕214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72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项目第78项。
(2)行政服务窗口:省民族宗教事务厅205房间(0311-87802990)。
(3)宗教一处负责:佛教、道教、伊斯兰教(0311-87904031);
宗教二处负责:天主教(0311-87801861); (4)本登记不收费。
宗教三处负责:基督教(0311-87907257)。 (5)监督电话:0311-87904633。
十、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审核
1、申请条件 | 2、申报材料 |
经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 | (1)《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 |
| (2)该宗教教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3、审批时限:2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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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项登记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3号,2006年12月29日发布)第三条。
(2)行政服务窗口:省民族宗教事务厅205房间(0311-87802990)。
(3)宗教一处负责:佛教、道教、伊斯兰教(0311-87904031);
宗教二处负责:天主教(0311-87801861);
宗教三处负责:基督教(0311-87907257)。
(4)本登记不收费。
(5)监督电话:0311-87904633。
十二、河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
注:(1)河北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一般每五年一次
(2)评选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依据《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冀政办﹝2013﹞5号)
十三、贯彻落实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监督检查
1、《宪法》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 | 2、监督检查方式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1)听取汇报;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 (2)查阅资料; |
(3)《宗教事务条例》; | (3)现场核查; |
(4)《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 | (4)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 |
(5)其他涉及民族宗教的法律法规。 | (5)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
注:(1)本项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宗教事务条例》。
(2)实施主体: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
(3)承办处室: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政策法规处(0311-87907597)。
(4)本项不收费。
(5)监督电话:0311-87904633。
十四、印刷、出口、发行《圣经》审批
1、申请条件 | 2、申报材料 |
(1)符合《宗教事务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 (1)全省性宗教团体的申请书(应写明委印单位、印刷数量、印制时间、用途、发送范围、拟承印的印刷单位名称等); |
(2)国内《圣经》印件的印刷,应有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家宗教局申领的批件。 | (2)拟印刷《圣经》的清样或样品; |
(3)《社会团体登记法人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 |
| (4)委托方背景材料、委托承印正式合同、拟承印企业资质证明; |
3、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 (5)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家宗教局申领的批件。 |
注:(1)本项登记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73项。
(2)行政服务窗口:省民族宗教事务厅205房间(0311-87802990)。
(3)宗教二处负责:天主教(0311-87801861);
宗教三处负责:基督教(0311-87907257)。
(4)本登记不收费。
(5)监督电话:0311-87904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