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覆盖率净增量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覆盖率净增量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冀林资字〔2013〕88号
各设区市林业局,定州市、辛集市林业局:
现将《河北省森林覆盖率净增量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林业厅
2013年7月26日
河北省森林覆盖率净增量目标考核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加造林数量,提高造林质量,确保林业“十二五”规划目标如期实现,根据中共河北省委《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冀字〔2008〕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覆盖率净增量目标考核,是依照“十二五”林业发展规划确定的森林覆盖率目标进行的督促检查、考核评定及奖惩活动。考核对象是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
第三条 森林覆盖率净增量目标考核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公平公正、易于操作的原则,达到“以考促造”、“以考促多”、“以考促保”的目的。
第四条 森林覆盖率净增量目标考核工作由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省林业厅组织实施,组建森林覆盖率净增量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并设立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考核办)。
第一章 考核目标
第五条 森林覆盖率净增量目标按照考核年度确定,每五年调整一次。目标制定依据是省政府批准的林业发展五年规划以及省政府(或委托林业厅)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的林业“双增”目标责任状。
第六条 森林覆盖率净增量目标考核年度为上一年的9月1日至当年的8月31日。考核时间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森林覆盖率净增量目标考核内容包括:
(一)考核年度森林覆盖率净增量目标完成情况;
(二)考核年度地方财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投资情况;
(三)考核年度设区市党委政府落实森林覆盖率净增量目标安排部署情况。
第八条 考核年度森林覆盖率净增量目标完成情况包括:以设区市为单位人工造林合格面积、封山育林有效面积和规划内有林地消耗面积等内容。
第九条 考核年度地方财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投资情况包括以设区市为单位,市、县两级财政用于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投资预算及一般财政支出总额预算。
第十条 设区市党委政府落实森林覆盖率净增量目标安排部署情况包括相关会议、文件以及领导批示、讲话等。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十一条 森林覆盖率净增量目标考核按照市(县)级自查、省级抽查的方法进行。市级自查方法由设区市政府决定。省级抽查采取全面听取汇报,结合综合查验、实地勘验、日常管理三方面分别做出评价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自查结果,于每年9月15日前,将考核年度人工造林合格面积、封山育林有效面积、规划内有林地消耗面积,以小班为单位制表上图、建立档案,并将小班统计表和分布图上报省厅考核办。
第十三条 市级自查结果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林业厅考核办。上报内容包括自查报告,以县(市、区)为单位的考核年度人工造林合格面积、封山育林有效面积、规划内有林地消耗面积,考核年度市、县两级财政用于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投资预算及一般财政支出总额预算等。
第十四条 省级抽查时间根据南北季节差异从10月1日开始12月底前完成。
第十五条 全面听取汇报由省绿委办负责组织,邀请省人大、省政协领导和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分别到被考核设区市及县(市、区)听取汇报、查看城镇新增造林绿化项目现场、交换意见。
各设区市委、市政府关于森林覆盖率目标落实情况汇报要全面客观,包括人工造林合格面积、封山育林有效面积、规划内有林地消耗面积;设区市城市绿化完成情况;以设区市为单位地方财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投资情况;落实森林覆盖率净增量目标的具体推动措施、存在问题及建议。
第十六条 综合查验由考核办组织,省林业厅相关处室人员参加,与全面听取汇报同期进行。综合查验组负责收集各设区市考核年度森林覆盖率净增量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投资情况;设区市党委政府落实森林覆盖率净增量目标安排部署情况。根据收集、核实、查阅资料综合评价11个设区市目标完成情况,并排出名次,写出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实地勘验由省林业规划设计院具体实施。
(一)实地勘验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确定,保定、石家庄市确定3个,其他设区市确定2个。确定方法是各设区市推荐1个被检单位(9月15日前报省厅考核办),其他被检单位由考核办随机抽样确定。
(二)实地勘验。由林业调查专业技术人员实地核查被检单位当年人工造林合格面积、封山育林有效面积、规划内有林地消耗面积等情况。实地勘验比例按照平原地区实查50%造林小班,山区单位实查不低于30%造林小班的原则掌握。实查造林小班按照详查1/3、踏查2/3的比例控制。
(三)根据实地勘验结果计算各设区市森林覆盖率净增量目标完成率,分析造林绿化和规划内有林地消耗趋势,对各设区市森林覆盖率净增量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客观评价、排序,写出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日常管理评价由考核办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实施。相关处室、单位根据日常工作检查、稽核和国家营造林综合核查分项结果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11个设区市做出综合评价、排序。
森林防火办公室、森林病虫害防治站、森林公安局将考核年度内发生的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和重大森林火灾、二级和三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特别重大毁林案件情况报告厅考核办,作为总体评价依据之一。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 森林覆盖率净增量目标考核实行百分制。其权重比例为综合查验评价30分,实地勘验评价60分,日常管理评价10分。考核年度内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1次扣2分,发生重大森林火灾1次扣1分,发生二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1次扣1分,发生三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扣1次2分,发生特别重大毁林案件1次扣1分。
第二十条 考核办根据综合查验、实地勘验、日常管理三个方面的评价报告和排序结果,对11个设区市森林覆盖率净增量目标完成情况按照权重进行汇总评价,提出考核年度排序意见,经省林业厅党组研究确定后,于翌年3月底前报省委考核办和省环境考核领导小组。同时呈报省绿化委员会,并以省绿化委员会名义通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省林业厅将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森林覆盖率净增量目标完成好的,予以项目投资支持;对森林覆盖率净增量目标完成差的,调减项目投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河北省森林覆盖率净增量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废止。
第二十三条 省厅考核办、绿委办根据本办法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并按工作方案实施考核。省林业规划院制定实地勘验操作细则,并依据操作细则开展外业调查。
第二十四条 定州市、辛集市参照本办法单独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