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档案局责任清单
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处室 | 备注 |
1 | 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制定全省档案事业发展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依法实行宏观管理与监督指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建设部《档案馆建设标准》和国家统一要求,编制全省各级档案馆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 制定全省档案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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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全省档案编研、开发、利用规划 | 档案利用与开发 指导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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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全省档案接收中长期工作规划 | 档案资源建设指导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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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全省档案信息化发展规划,并监督指导 | 档案数字化与技术保护指导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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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全省重点档案抢救保护工作规划 | 档案数字化与技术保护指导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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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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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全省档案事业发展宏观情况调查研究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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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全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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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关、事业单位设置档案馆进行审核 | 档案馆建设指导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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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并指导实施全省档案馆(室)技术规范 | 档案馆建设指导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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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市、县(市、区)档案馆目标管理测评及 全省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 | 档案馆建设指导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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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监督检查全省档案局(馆)安全保卫工作 | 安全保卫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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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省档案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安全保卫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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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发布局(馆)政务公开信息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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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处室 | 备注 |
2 | 拟订档案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档案行政执法和监督,并依法负责解释《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 | 拟订档案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 所有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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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全省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并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 |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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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 | 政策法规处、档案馆建设指导处、档案资源建设指导处、档案利用与开发指导处、政务信息公开服务处、档案数字化与技术保护指导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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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档案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和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效能监督检查 |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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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行政复议 |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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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档案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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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解释《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 |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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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处室 | 备注 |
3 | 利用档案为省委、省政府工作服务,向社会公众提供档案查阅、咨询;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任务 | 确定全省档案系统年度重点编研出版选题,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编辑、出版档案资料编研成果 | 档案利用与开发指导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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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省档案馆档案展览和陈列工作 | 档案利用与开发指导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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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全省各级档案馆上网档案信息的审核、报批工作 | 档案利用与开发指导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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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馆藏档案资料的查阅利用和咨询服务 | 政务信息公开服务处、后库综合管理处、档案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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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省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接收、整理、发布有关工作 | 政务信息 公开服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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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处室 | 备注 |
4 |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及《河北省档案接收和收集管理办法》,依法监督指导全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室)档案资源建设,负责省直机关档案系统化管理和接收;负责撤并单位的档案处置和接收工作;有计划地开展档案征集 | 确定档案接收和收集范围 | 档案资源建设 指导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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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专业主管部门制定本专业、本系统档案管理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审核 | 档案资源建设 指导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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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审批 | 档案资源建设 指导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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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进行审批 | 档案资源建设 指导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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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督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 档案资源建设 指导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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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县以上各级档案馆档案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等业务事项 | 档案资源建设 指导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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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检查乡镇、农村档案工作 | 档案馆建设 指导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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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检查全省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接收、管理等工作 | 档案数字化与技术保护指导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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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构改革、行政区划调整等过程中档案流向及处置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 档案资源建设 指导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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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单位档案工作年度归档检查 | 档案资源建设 指导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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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省直单位到期档案、撤销单位档案,接收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资料 | 档案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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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档案征集工作 | 档案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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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处室 | 备注 |
5 | 统一管理全省档案资料对外交流和港澳台交流工作;审批携带档案出国、出境和赠与档案事项;依法管理全省档案鉴定、档案开放和目录公布 | 管理全省档案资料对外交流和港澳台交流工作 | 档案利用与 开发指导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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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进行审批 | 政务信息 公开服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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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复制件进行审批 | 政务信息 公开服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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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进行审批 | 政务信息 公开服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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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 | 档案资源 建设指导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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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全省档案鉴定、档案开放和目录公布 | 档案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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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省管企业、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监督与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进行验收,保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齐全、完整 | 制定本省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档案流向及处置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 档案资源 建设指导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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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指导省管企业档案工作 | 档案资源 建设指导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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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重大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攻关项目档案的验收 | 档案资源 建设指导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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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处室 | 备注 |
7 | 制定全省档案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档案专业教育和档案干部培训、表彰,协助做好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工作 | 指导全省档案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 人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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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全省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彰 | 人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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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全省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 人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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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依照国家档案行业标准,制定配套技术规范,组织档案科技和学术交流,提高全省档案工作现代化管理水平。 | 组织档案科研立项与研究 | 档案数字化与 技术保护指导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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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全省档案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和推荐 | 档案数字化与 技术保护指导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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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计算机管理程序的编制、系统维护 | 档案数字化与 技术保护指导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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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省档案信息化安全体系建设 | 档案数字化与 技术保护指导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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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处室 | 备注 |
9 | 集中统一管理省直机关和原热河、察哈尔省各历史时期(清代、民国时期、民主革命及社会主义时期)的档案资料,维护档案完整,确保档案资料安全 | 省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料的科学分类、保管、整理、著录、编目 | 档案管理处、 后库综合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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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并对外公布 | 档案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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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档案馆档案资料进行技术性处理与保护 | 档案数字化与 技术保护指导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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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档案载体保管 | 档案数字化与 技术保护指导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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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组织实施河北历史文化记忆工程 | 档案利用与开发指导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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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河北档案文化精品工程 | 档案利用与开发指导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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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无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档案利用服务 | 馆藏档案的咨询、查阅、检索、 摘录、复制 | 政务信息公开服务处、后库综合管理处 | 0311-87902333 0311-82827014 |
2 | 政府信息公开利用服务 | 省政府公开信息的咨询、查阅、 检索、摘录、复制 | 政务信息公开服务处 | 0311-87902333 |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档案系统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事项,省级部门主要负责对市县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市级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档案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县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档案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省档案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县档案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省档案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县档案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档案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档案局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档案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证物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八)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九)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一)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二)以收取鉴定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十三)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四)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五)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档案用品生产商或服务商的产品、服务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档案产品、服务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九)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档案用品行为或干扰查处档案中介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十一)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二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电子档案监管
电子档案是归档的电子文件,其有易丢失、易篡改、难保存等特点。为了加强电子档案管理工作,预防档案信息安全事故,保障国家信息和网络安全,落实电子档案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单位的形成、保管、利用、移交电子档案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及相关电子档案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建立规范的制度和工作程序并结合相应的技术措施,从电子文件形成开始不间断地对有关处理操作进行管理登记、保证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的产生、处理过程符合规范;
(二)是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保证电子档案的真实性;
(三)是否建立电子档案完整性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采集背景信息和元数据;
(四)是否建立电子档案有效性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的技术保证措施;
(五)电子档案的处理和保存应符合国家安全保密规定,针对自然灾害、非法访问、非法操作、病毒侵害等采取与系统安全和保密等级要求相符的防范对策,主要有:网络设备安全保证;数据安全保证;操作安全保证;身份识别方法等;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由省档案局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检查数量不得少于本辖区单位总数的15%-25%,重点针对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单位的全面检查由市级档案部门制定计划,并由市、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级组织实施。每年抽查比例为辖区单位的6%-10%。同时,根据重点监控单位范围,各地确定辖区内1%左右的设备为重点监控单位,完成每年现场检查一次等要求。
(二)专项检查:以市县为主,针对重大隐患问题、网络安全重点领域、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省档案局报告,或由省档案局组织力量查处。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以市县部门为主,省档案局开展监督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单位和信息中心的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电子档案“收、管、用”、信息系统运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予以查封、扣押;
(四)对不按规范进行保管的电子档案,物理实体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档案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分建议。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电子档案管理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档案监督检查执法通知书,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安全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执法通知书。
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电子档案管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同级信息和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和上级档案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档案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河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河北省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的通知(冀档发〔2011〕70号),作为全省档案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省档案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省档案局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档案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