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厅机关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河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和省财政厅《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厅机关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到石家庄市主城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公务出差实行审批制,因公出差人员须填写由机关财务室统一印制的出差审批单。厅长出差,遵照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由厅办公室办理;其他厅领导出差,由厅长审批,陪同人员或厅办公室负责办理;处室主要负责人出差须由主管厅领导审批;其他工作人员出差,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告分管厅领导。
第四条 厅机关差旅费实行预算管理,由计资处编入年度厅机关经费预算。
第五条 各处室在厅机关下达的差旅费限额内控制使用,超出本处室限额的不予报销。要合理安排因公出差,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厅机关工作人员到石家庄市主城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及其他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厅机关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具体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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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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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不含旅游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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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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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通工具
(不含出租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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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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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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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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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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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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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级及以下职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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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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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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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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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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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因公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厅级45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310元限额标准执行。省外住宿费标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分职级、分地区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十二条 厅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发票应与出差目的地相符。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单位派公车的,不再补助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出差人员应填写厅机关差旅费报销单,并附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或网上支付单据)等凭证。出差人应对填报内容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结算。特殊情况,确需预借现金的由机关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三条 厅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经领用人签名后打卡发放。
第二十四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只有单趟城市间交通票据或没有城市间交通票据,经单位领导确认未乘坐公务用车,可按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如乘坐厅安排公务车辆和其他单位公务车辆的,按标准领取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不予领取。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各处室应当加强对本处室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处室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
厅办公室、计资处、驻厅监察室要加强厅机关、厅直属单位差旅费的监督检查,接受并配合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开展的差旅费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厅计资处会同驻厅监察室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四)转嫁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个人不得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交通费;按照会议、培训通知明确食宿费用自理的,在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并领取伙食补助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在途期间差旅费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一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并附会议、培训通知。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实际出差天数(扣除回家省亲或办理其他事项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三十条 到常驻地以外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50元,省内按25元补助,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日常工作区域内跨常驻地的工作人员,在工作区域内进行日常巡查工作,如道路、山林等日常巡查工作,不能按差旅费规定享受补助。
第三十二条 调入我厅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我厅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入人员自理。
第三十三条 厅直属行政机构省森林公安局、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省森林防火办公室按照本办法执行。厅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实行。厅机关以前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1.出差审批单
2.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附件1
出 差 审 批 单
处室名称: 年 月 日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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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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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已出差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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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已出差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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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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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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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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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月 日至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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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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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审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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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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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单人:
出 差 审 批 单
(厅级)
年 月 日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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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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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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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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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月 日至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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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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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审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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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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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单人:
附件2
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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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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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普通套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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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局级(单间或标准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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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单间或标准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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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出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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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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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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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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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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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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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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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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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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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
450
|
320
|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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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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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
|
310
|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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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
460
|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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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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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
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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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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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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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
490
|
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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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
800
|
450
|
310
|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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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
450
|
310
|
上海
|
800
|
500
|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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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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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
490
|
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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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
800
|
490
|
340
|
宁波
|
800
|
450
|
330
|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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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
460
|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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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
800
|
480
|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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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
|
800
|
490
|
340
|
江西
|
800
|
470
|
320
|
山东
|
800
|
480
|
330
|
青岛
|
800
|
490
|
340
|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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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
480
|
330
|
湖北
|
800
|
480
|
320
|
湖南
|
800
|
450
|
330
|
广东
|
800
|
490
|
340
|
深圳
|
800
|
500
|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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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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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
470
|
330
|
海南
|
800
|
500
|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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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
800
|
480
|
330
|
四川
|
800
|
470
|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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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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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
470
|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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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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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
480
|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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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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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
500
|
350
|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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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
460
|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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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
|
800
|
470
|
330
|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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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
500
|
350
|
宁夏
|
800
|
470
|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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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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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
480
|
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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