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河北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省商务厅 发改委 教育厅 科技厅 工信厅
财政厅 人社厅 国税局 地税局 外汇管理局
关于开展 河北 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9号),经省政府同意,省商务厅、发改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信厅、财政厅、人社厅、国税局、地税局、外汇管理局将组织实施《河北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综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对申报的河北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进行综合评价。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申报示范城市的重要意义
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对于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意义,将发展服务外包这一“绿色产业”,作为治理环境污染的新举措、产业转型升级的新支撑、外贸增长的新领域、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新引擎和扩大就业的新渠道,以申报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为契机,认真做好相关工作,推动本地服务外包产业实现跨越式追赶发展。
二、精心组织实施《评价办法》
要高度重视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综合评价工作,精心组织学习《评价办法》,掌握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内容,明确责任单位,遵循全面客观、公开透明、科学量化的原则,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认真填报《综合评价基础数据表》
要按照《评价办法》的规定要求,委托当地相关部门,实事求是地统计本市上年度相关基础数据,汇总填写《综合评价基础数据表》,于10月20日前将《综合评价基础数据表》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省商务厅,并抄报《评价办法》第三条所列省政府相关部门和所在市人民政府。
联系单位及电话:河北省商务厅 0311-87909192/87909625
电 子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河北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综合评价办法》
商务厅 发改委 教育厅
科技厅 工信厅 财政厅
人社厅 国税局
地税局 外汇管理局
2015年8月18日
抄报:省政府 办公厅
附件:河北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综合评价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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