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解读

24.08.2022  15:45

 

  《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冀政字〔2022〕3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2年8月8日由省政府印发,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管理办法》?

  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2019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对组织开展表彰活动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更好地发挥标杆引领作用,全力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省市场监管局认真学习研究有关文件要求,充分借鉴2021年3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印发的《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和其他省市做法,对《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冀政字〔2016〕56号)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征求了省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意见,经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核,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印发了该《管理办法》。

  二、省政府质量奖定位及作用是什么?

  省政府质量奖是经中央批准设立的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主办单位为河北省人民政府,承办单位为河北省市场监管局。是河北省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组织,以及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质量强省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省政府质量奖的评选表彰活动,对树立先进质量管理标杆,激励质量管理创新,促进质量不断提升,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一是发挥标杆引领作用。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树立全省各行业各领域质量典型,为全省企业提供学习榜样。二是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激发带动全省企业追求质量、重视质量、创造质量,引导更多的河北骨干企业加快建设产品卓越、品牌卓著、创新领先、治理现代的一流企业,持续增强河北品牌影响力竞争力。三是发挥激励导向作用。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强烈意识,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

  三、本次修订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本次修订,将《管理办法》由8章29条修改调整为7章32条。修订内容聚焦以下四个方面:(一)调整评选周期,明确奖项设置。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要求,省政府质量奖评选活动由每年实施一次调整为每两年实施一次,奖项设置及表彰名额为组织奖、个人奖各不超过10个。不再设置奖项有效期。(二)完善申报内容,调整评审程序。申报条件增加了政治条件、质量管理模式成熟度、履行社会责任、崇尚质量文化等要求;优化推荐渠道,对推荐单位重新予以明确;在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增加了不得涉及秘密、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等内容;调整优化了材料评审、业绩公示及公众满意度测评、现场评审等程序。(三)重视宣传推广,禁止广告营销。明确规定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不得将省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奖杯,或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四)强化日常管理,严格退出机制。明确规定获奖组织发生组织架构、质量管理模式及其他重大变更等情况的,应当书面告知出具审核意见的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各市市场监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奖组织进行回访,督促其持续改进提升;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参与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人员与申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四、省政府质量奖如何申报?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按规定填写申报表,提供书面证实性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予以注明。符合条件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在本组织或所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各市市场监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

  各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经市质量强市战略议事协调机构同意后向省质评办推荐。

  五、申报条件是什么?

  申报组织应具备以下5项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三)积极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不断创新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四)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5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无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申报个人应具备以下4项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且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工作不少于3年;(三)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在质量管理实践中形成了特色的方法、经验或成果,为区域、行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已经获得往届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不重复申报;曾申报但未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可继续申报,但评审标准要求的卓越绩效评价指标,较上次申报应有较大提高。

  六、省政府质量奖如何评审?

  省政府设立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统一领导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省政府质量奖的日常工作。

  省政府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自愿申报、好中选优、动态管理。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制定。省政府质量奖评选程序主要有通知公告、申报推荐、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提名、省质评委审议、公示表彰等环节。

  七、获奖组织和个人有什么奖励?

  省政府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奖牌(杯)。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奖励人民币50万元;获得省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

  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改进与创新、质量技术攻关、标准化建设、人员培训和优秀员工质量奖励、先进经验和成果的宣传等。

  八、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获奖组织发生组织架构、质量管理模式及其他重大变更等情况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我省质量奖励制度,有助于规范和指导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省政府质量奖的导向作用,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强烈意识,带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推广运用,激励全省各行各业不断提升质量,助力质量强省建设和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