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将诞生一批“科技富翁”
为切实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日前,河北省出台了《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优化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结构,扩大科研机构、高校收入分配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机制等做出规定。9月14日,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此进行了解读。省科技厅党组书记、厅长马宇骏表示,《意见》围绕国家政策落地,同时针对河北现状做了大胆创新,确保产生激励创新的实际效果。随着政策的落地,我省将诞生一批“科技富翁”。
提高科技人员绩效工资收入
《意见》指出,在保障基本工资正常增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特别是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水平,相应调整科技人员绩效工资水平指导线,稳步提高基础性绩效工资,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激励力度。加大科技人员科研项目激励收入。对科研项目实行分类管理,突出项目激励收入与实际贡献挂钩,在分类考核评价基础上,加大对科技人员的项目绩效激励力度。
对高层次人才集中的科研机构、高校、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可按规定申请适当提高绩效工资总量;支持科研机构、高校、公立医院等对关键岗位、业绩突出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探索实行协议工资制或年薪制等分配方式;科研机构、高校根据有关规定,自主确定被聘用人员的协议工资或年薪水平;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报主管部门备案,科研机构、高校可自行设置基础绩效工资标准。
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有重大突破
受各种条件的限制,过去我省在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方面管理较为严格,令科研人员直呼经费管理不合理,直接导致效率低下。针对此类问题,《意见》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有了重大突破。
我省规定,对财政科研项目的间接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统筹使用。探索在有条件的科研项目中实行经费支出负面清单管理,这也就意味着只要支出项目不在负面清单中,都可以在经费中列支。后补助、奖励补助等财政性项目资金也可由承担单位资助用于研发活动。
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劳务费预算不再设比例限制,承担省级科研项目的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不含参与科研的公务员),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可开支劳务费;允许将项目聘用人员的“五险一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赋予科研机构、高校收入分配调节自主权
《意见》规定,支持科研机构、高校按照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合理调节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实验设计与开发人员、辅助人员和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等的收入分配关系,制定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技人才收入分配激励办法,建立与岗位职责目标相统一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适应高校教学岗位特点的激励机制。把教学业绩和成果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实行适合高校教师特点的分类评价,对紧缺急需和业绩突出的教师实行直评直聘制度,加大对业绩突出、同行认可的教学型名师岗位激励力度。
提高科技人员 科技成果转化 收益比例
根据规定,科研机构、高校要制定实施办法和操作细则,完善科技成果市场定价、收益分配、产权管理、转化评价机制,提高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团队和个人给予不低于70%现金收益或者股权的奖励、报酬,对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科研机构、高校使用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的研究成果承接各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可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科研机构、高校使用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一定期限内未能转化的,可依法强制许可实施。
科研机构、高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依规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对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基于个人奖励约定,可进行股权确认;涉及股权注册登记及变更的,无需报科研机构、高校主管部门审批。
此外,健全国有企业科技人员收入与科技成果、创新绩效挂钩的奖励制度,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方式,或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方式进行激励。
鼓励国有企业对高端人才实行市场化薪酬制度,对聘用的高端科技人才、高技能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薪酬方式。国有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盈利后,可连续三至五年每年提取当年不高于30%的转化利润,用于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团队成员及有重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
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企业或个人 可递延纳税
根据规定,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支持科技人员兼职兼薪、离岗创业
科技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后,可在岗创业或到企业、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按规定获取报酬;在岗创业或兼职的,事业单位应与其变更聘用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在岗创业或兼职事项、期限、收益分配、成果归属等内容;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兼职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签订书面协议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可离岗创业或在省内离岗从事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工作。离岗期限内不核减原单位离岗科技人员工资等财政经费,可用于聘用人员或奖励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
支持高校教师多点教学合法取酬,鼓励高校利用网络平台、远程教育等多种媒介,推动精品教材和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的社会共享。授课教师按照市场机制取得报酬。
鼓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医师,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取酬。(记者杨佳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