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进行结构性调整
日前,河北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联合出台《河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河北省公证服务收费原则、政府定价范围、减免优惠政策、收费方式、目录清单、公示制度等做出进一步明确,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进行结构性调整。
《河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对公证机构办理的常见的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财产合同(协议)等11类公证事项和事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办法放开了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对条件成熟的公证收费事项,逐步建立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对原实行政府定价的非诉讼代理、翻译、参与经济谈判、公证调解等11项公证事项和事务,以及新兴的公证事项和事务,不再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当事人与公证机构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鼓励公证机构之间及公证机构与其他法律服务机构间良性竞争共同发展,防止垄断收费。为了进一步惠民利民,办法还取消了为当事人打印校对文书材料等部分收费项目。
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相关优惠减免政策。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按照国家和河北省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或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和事务,公证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酌情减免部分费用。
办法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结构性调整。一是大幅降低了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对财产合同(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事项收费标准降低了30%以上;对涉及民生领域的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和委托、声明、保证等类公证事项收费标准降低了30%至40%,最大程度利民惠民,减轻企业负担,合理调整和确定了新的收费比例。二是保持了一些基本公证服务事项收费标准相对稳定。如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类中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以及涉及身份关系中的收养等事项。
为使公证收费方式更加科学、合理,办法在原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基础上,将现场监督和保全证据两类公证事项,由原来计件收费改为计时收费,既节约了双方时间,又减轻了当事人经济负担。
办法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目前,目录清单中政府定价项目共11大类23项,市场调节项目4大类11项。(河北新闻网讯 记者马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