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新规
我省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新规
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将受到惩戒
省安委办近日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简称“黑名单”)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纳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管理的“黑名单”: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
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
实施“黑名单”管理主要有五个基本程序:
信息采集。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每条信息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工商注册号、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等要素。
信息告知。信息采集部门提前告知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并听取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
信息交换。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汇总本级采集的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符合本规定相关规定情形的,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信息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和单位通报纳入管理的“黑名单”相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和中国安全生产报等媒体,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
信息移出。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由该生产经营单位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提供情况说明。原信息采集部门对其情况进行确认后,将相关情况信息告知本级安全监管部门,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管理期限届满后移出“黑名单”,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单位。
受到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现场处理或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报送整改材料并提出移出申请,经原信息采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符合规定后方能移出。
规定提出,生产经营单位非法违法行为发生地与其所在地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级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法违法行为发生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将信息采集部门采集的信息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同时,应通报相关省级安全监管局。
信息采集部门将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抽查,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在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各项制约措施和惩戒制度,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郭东)
来源:河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