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河北省实施机动车排放国五标准
18.02.2016 12:58
本文来源: 法制办
自2016年4月1日起,办理新车注册登记不符合通告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外省转入车辆,凡未达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河北新闻网记者段丽茜)为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日前,河北省环保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质监局联合印发《关于河北省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提出,自今年4月1日起,河北省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和用于公交、环卫和邮政行业的重型柴油车,应当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同时,停止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车辆。
轻型汽油车指最大总质量为3500公斤以下的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指最大总质量为3500公斤以下的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指最大总质量为3500公斤以上的柴油车。
河北省明确,自2016年4月1日起,办理新车注册登记不符合通告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外省转入车辆,凡未达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2016年3月31日(含31日)之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和已经办理外省转出登记尚未办理转入手续的,可以办理登记手续。但是,自销售发票开具之日起超过一年的和办理外省转出登记超过三十日未办理转入手续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我省提出,各汽车销售企业应在经营场所明示通告的有关内容,履行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的义务,并在与购车者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明确的书面提示。
转载:《河北新闻网》2016年2月17日
本文来源: 法制办
18.02.2016 1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