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观摩式执法检查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
19.05.2015 19:20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观摩式执法检查工作规范》(暂行)已经省局主要领导同志批准,现印发你们。请作为一种工作规范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并在实践中总结提高,在创新中不断完善,进一步提高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效能。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19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观摩式执法检查工作规范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观摩式执法检查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提升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并为同类企业提供更多相互学习交流的机会,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同一区域数量相对较多的同类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观摩式执法检查(以下简称观摩式执法检查),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观摩式执法检查坚持以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为主,重点是教方法、带队伍,关键是提高企业排查隐患的能力,核心是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第四条 每次观摩式执法检查,要确定科学合理的规模,原则上参加观摩的企业不应少于10家,不应多于30家。
第五条 省、市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观摩式执法检查,应邀请当地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主管领导、安监执法部门和乡镇安监站相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 参加观摩式执法检查的各类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职责定位。
组织单位的人员要周密安排,认真谋划,精心组织,确保取得实效。
基层安全监管人员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注重学习,提升执法检查能力。
专家组成员既要认真查找事故隐患和问题,又要增强现场教学意识,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
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既是本次观摩式执法检查的同行业的专家,又是被检查对象,要将现场检查与本企业情况紧密结合、对照,积极查找本企业相对应的事故隐患与问题。
第七条 观摩式执法检查开始前要召开动员会,结束后要召开检查意见反馈暨安全生产警示会议。
第二章 执法准备
第八条 根据产业结构布局、季节特点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特点与规律,确定执法检查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直接检查的企业,制定详尽的执法检查方案和工作计划。
直接检查的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在本区域、本行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九条 涉及两个以上行业领域或由两个以上处(科)共同组织的观摩式执法检查,要明确牵头处(科)和负责人,其他处(科)应密切配合。牵头负责人应由上一级相关领导担任。
涉及两个以上层级安全监管部门协同组织的观摩式执法检查,应提前协商,确定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负责下达执法文书。
第十条 根据直接检查的企业所涉及的行业领域,遴选包括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和安全生产管理在内的、专业配套的专家队伍。
第十一条 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到某一区域开展观摩式执法检查,应提前与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做好对接,共同研究制定执法方案,确定观摩人员构成、执法人员编组、观摩路线和执法检查的重点部位,明确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
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做好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观摩式执法检查的组织单位应提前与被观摩企业就观摩期间的安全问题、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注意事项进行协商。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前,被观摩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制度要求,向观摩人员讲清安全注意事项,现场核验防护用品佩带情况。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召开观摩式执法检查现场会,强调目的和意义,明确时间安排、主要内容、方法步骤和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观摩人员较多时,要合理编组,并明确各环节、各组的具体负责人。
第十六条 观摩分组应坚持点线结合的原则。对规模较小的企业,可选择不同的观摩点,逐点轮流观摩;对规模较大的企业,可设置不同的观摩线路,分头组织。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应自备执法装备和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包括对企业有关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管理资料和现场设施三个方面的检查。
企业有关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检查的重点是企业落实“五落实五到位”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情况。
管理资料检查的重点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否符合企业实际;与之配套的工作台账和票证是否健全,是否得到严格执行。
现场设施检查应根据企业规模确定检查方式。对规模较小的企业,可进行全面、深入的执法检查;对规模较大的企业,可进行局部的、重点的执法检查。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和专家要结合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区分观摩人员的不同层次,各有侧重地进行说明与讲解。
对监管人员,应重点讲解如何开展规范化执法,内容包括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方式、方法等。
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现场指明存在隐患和问题的事实,明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具体规定。必要时应列举相关的事故案例,提出完善、整改的建议。
第四章 反馈与警示
第二十条 观摩式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队和专家应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按照企业有关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管理资料和现场检查三部分进行归纳、梳理和汇总,并按照与事故发生的关联程度进行排序。
第二十一条 召开观摩式执法检查意见反馈暨安全生产警示会议。
(一)由执法队或专家组通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并对重大隐患和共性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二)明确各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报送工作总结的时限,预告安监部门下次执法检查的大概时间。
(三)提出该区域同类行业安全管理的规范要求。
(四)督促当地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观摩企业的督导检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组织现场执法人员和专家参加的讨论会,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由执法人员集体研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按程序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参加观摩的企业进行巡回督导,跟踪问效,督促企业参照观摩式执法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举一反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上级安全监管部门采取抽查执法的方式,检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情况和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对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未开展巡回督导和执法检查或执法检查走过场的,予以通报批评。发现企业未开展自查自纠、存在同类隐患和问题、隐患和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上限,予以严厉处罚,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9.05.2015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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