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 【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省委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常态化、全覆盖。
省委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研究决定巡视工作整体安排、阶段任务和其他重要事项。省委常委会研究巡视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
第三条 省委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 省委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省委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省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省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省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包括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相关领导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志。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省委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省委巡视工作接受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
第六条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和省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省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