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

14.12.2014  02:30

□韩玉军 刘常俭

11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笔者注意到,这部将于明年起开始实施的新法规与10年前颁布实施的法规相比,顺应了社会各界的期盼,不仅大幅提高了奖励标准,扩大了保障范围,而且进一步完善了界定标准、认定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

条例在见义勇为的界定及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及家属权益保障等方面都作出一些新规定。条例对于弘扬社会正气,维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推进我省精神文明和平安河北建设将起到积极的作用。”省综治办常务副主任王奎连表示。

奖励标准大幅提高

目前,省级仅有“河北省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在实际评定中,因事迹的典型程度和影响力不同,一个称号不能准确定位见义勇为行为,因此,条例在省级荣誉中增加了“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

另外,针对以往的奖励标准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条例大幅提高了奖励标准,规定:获“河北省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的,奖励标准由5万元以上提高到10万元以上;获“河北省见义勇为模范”的给予6万元以上奖励;市级奖励标准由2万元以上提高到5万元以上,县级奖励标准由5000元以上提高到1万元以上。

确认程序时限更严格

条例第10条至第18条规范了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确认程序。启动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程序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申报人申请启动,一类是确认机构依职权启动。其中申报人涵盖的面很广泛,使得该程序的启动较为简便。

条例最大的亮点在于,规范了调查核实确认程序,公示程序,并且为程序的每一个环节规定了严格的时限。”王奎连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