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3月正式上岗 亮点解读

19.01.2016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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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对大气污染防治进行全面规范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当日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对燃煤污染防治方面煤炭减量、禁燃区划定、煤质管理、锅炉改造、集中供热、农村清洁能源等六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河北省近年来饱受大气污染困扰。经过2013年以来“铁腕治污”,虽然空气质量取得初步改善,但受重化工业比重较大、能源结构不合理、机动车快速增长和自然条件先天不足等多重因素影响,大气污染治理任务依然艰巨。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兰翠说,《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以环保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为基本依据,按照“源头管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思路对大气污染防治进行全面规范。条例共包括8章93条,对政府及其部门责任、各类污染源防治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区域协作机制等进行了规定。

2015年,河北全省设区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天数平均为192天,比2014年增加40天。重度以上污染天数平均为36天,比2014年减少30天,PM2.5浓度比2014年下降了18.9%。

重点削减工业用煤和民用煤使用量

河北是用煤大省,燃煤消耗量巨大,削减燃煤总量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中之重。13日审议通过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河北燃煤污染防治作出规定,并提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将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80%的范围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区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等条件,制定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重点削减工业用煤和民用煤使用量,实现煤炭消费负增长。《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炭质量管理,禁止生产、进口、运输、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

煤炭使用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洁净煤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

逐步将重污染企业搬出城市建成区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区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和能源结构,制定和推行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经济政策,促进污染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与产业升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产业布局,逐步将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合成制药、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出城市建成区和生态红线控制区。在完成落实技术改造措施和达到排放污染防治标准要求后,迁入工业园区。

根据《条例》,我省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逐步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省人民政府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产业结构,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排污单位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重点排污单位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条例》规定,我省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向大气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标志。除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突发环境事件需要通过应急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外,禁止通过其他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条例》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不得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