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天蓝气爽的法治基石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解读

31.01.2016  07:46

    □河北日报、河北新闻网记者 刘常俭

    大气污染防治是改善民生的当务之急。日前,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为改善我省大气质量增添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条例细化明确了政府及其部门职责,科学规范了防治措施,强化了责任追究,加大了处罚力度,是一部有特色、有刚性、可操作的地方法规。”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未达标的市要制定限期达标规划

    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盲目施治的问题,条例专章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标准,明确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和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制定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按期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条例规定,对已经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措施。同时规定,县级以上要优化规划布局,统筹考虑区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和能源结构,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建立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设置和预留区域生态过渡带和生态保护区。

     建立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制度

    为有效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条例提出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产业结构,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最终将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这些规定,有利于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

    据介绍,2007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包括我省在内的11个省份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强化了环境容量的稀缺性和环境资源占用有价理念。考虑到目前我省大气污染物已超环境容量的实际,条例把尽快削减排放总量作为现阶段的主要任务,要求在严格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并逐年削减的前提下,在指标控制范围内,逐步推行排污权交易。

      建立第三方治理制度

    第三方治理是排污者通过缴纳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国务院2014年制发《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我省也出台相应政策推行第三方治理。

    为提升大气污染防治水平,条例提出鼓励排污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代其运营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实施大气污染治理。为防止委托双方恶意串通,条例对委托双方的责任予以明确,确保治理收到实效。

      根据不同污染源分类施治

    条例以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为导向,按照大气污染源不同性质和特点,采取措施、分类施治。

    我省是用煤大省,燃煤消耗量巨大。针对这一现状,我省将削减燃煤总量作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中之重,调整能源结构,削减燃煤总量。条例明确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区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等条件,制定区域煤炭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重点削减工业用煤和民用煤使用量。同时,划定禁燃区,加强煤质管理,推广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

    在工业污染防治方面,条例明确,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污染工业项目,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和重污染企业实行差别收费政策。加强对有毒有害污染物、有机物废气、可燃气体控制,加强物料管理。

    在扬尘污染防治方面,条例明确了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责任,将施工扬尘各个环节的管理予以细化,加强对矿山、料堆、城镇道路扬尘以及裸露农田、农村荒地扬尘的管理。

    在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方面,条例要求,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阶段性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升燃油标准,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京津冀区域使用要求的车用燃料,加强对新购置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检测,实行严格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制度,鼓励绿色低碳出行。

    条例还对露天焚烧、餐饮油烟等其他污染防治方面作了规定。

     加强对农村燃煤污染的治理

    我省农村每年冬季燃煤约3000万吨,大部分属原煤散烧,且煤质相对低劣,大部分炉具不符合环保要求,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气体采取直排方式进入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为有效改善我省当前农村燃煤污染现状,条例专门对农村燃煤进行了规范,要求推广使用清洁燃烧炉具,加快淘汰低效直燃式高污染炉具,实现农村地区洁净型煤配送网点全覆盖,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和优质煤炭,推进农村太阳能、电能、燃气、沼气、地热等清洁能源的替代和开发利用。

     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制度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条例明确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对应急预警发布单位、应急措施、应急响应以及针对应急响应时的健康防护作了详细规范。

    条例规定,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实行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排,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禁放烟花爆竹,停止或者限制扬尘施工作业,禁止露天烧烤等响应措施。同时,就减免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费用,停止举办露天群体性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或者停止户外活动,必要时可以停课等事项作出规范。

     建立重点区域联合防治机制

    为加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增强防治效果,条例紧紧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结合河北特殊区位,设专章对大气污染重点区域联合防治予以规范。

    条例规定,建立与京津及相邻省、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在预警联动、信息共享、科研合作、联合攻关、协同控制等方面也作了规范。

     设定最严格的法律责任

    “这部条例可以说是河北地方立法史上体例最严密、法条最严格、罚则最严厉的法规。”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条例规定了严格的监管手段和严厉的处罚措施。

    条例强化对大气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排放的监管,严惩无证排放、超标排放、违规排放以及偷排偷放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实行按日计罚制度,大大提高罚款数额。条例规定,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在落实大气环境保护监管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同时,还引入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期内,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应当追责,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由其主管部门责令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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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解读 2016-01-31 07:28:28 刘常俭 河北新闻网 News 河北新闻网 http://hebei.hebnews.cn/2016-01/31/content_531759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