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基层河(湖)长履职细则》正式印发实施
31.12.2019 11:20
本文来源: 水利厅
12月26日,《河北省基层河(湖)长履职细则》正式印发,对县级及以下河湖长履职内容进一步细化规范,明晰履职内容、途径、方式,明确履职标准和要求。
目前我省共有县、乡、村三级河(湖)长48967人,占整个河湖长队伍的99.65%,巡河发现问题的主要力量和落实责任河湖治理保护措施的关键节点。从我省推行河湖长制情况来看,各地不同程度存在部分基层河湖长履职意识不到位、职责不清、工作盲目被动的问题,亟须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规范细化基层河(湖)长履职行为。省河长办在深入调研、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参考有关省份法规文件,制定印发了《河北省基层河(湖)长履职细则》。
《细则》从县、乡、村河(湖)长工作实际出发,逐级明确了县、乡两级总河(湖)长、河(湖)长以及村级河(湖)长履职要求。县级总河(湖)长侧重于组织开展全域性河湖综合治理、解决区域内河湖重大问题;县级河(湖)长侧重于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协调解决责任河湖突出问题,落实责任河湖治理保护措施,督促下级河(湖)长履职尽责;乡级总河(湖)长和乡、村两级河(湖)长侧重于河湖巡查,及时发现、上报问题,依法依规配合完成区域内河湖或责任河湖整治任务,督促检查涉河湖管护长效机制落实情况,发挥与群众密切接触的优势,宣传示范带动群众参与河湖管护。
为加强对基层河(湖)长履职监管和技术支持,《细则》明确,省河长办定期通报县、乡、村河(湖)长巡河履职情况,并将其纳入日常评估和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县级河(湖)长制办公室要协调相关部门为总河(湖)长和河(湖)长履职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为乡、村级河(湖)长履职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来源:河湖长制办公室
本文来源: 水利厅
31.12.2019 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