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标准有调整
4月18日上午,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新闻发布会,对近日河北省印发的《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进行解读。
据了解,从2019年1月1日起,河北省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以下简称“两项机制”)。“两项机制”包括五项主要内容,分别是待遇确定、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缴费补贴调整、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五个方面。
●待遇确定机制方面:明确基础养老金向长缴人员适当倾斜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省、市、县(市、区)逐级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139确定。
基础养老金向长缴人员适当倾斜。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月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所需资金由省级统筹解决。补缴年限不计入计发年限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基础养老金向65周岁及以上参保老年居民倾斜。以中央和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之和为基数,领取待遇人员年满65周岁后,基础养老金在基数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元;年满75周岁后增加2元;年满85周岁后增加3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分担。
年限基础养老金和65周岁以上高龄基础养老金两项政策可叠加享受。
意见要求各市、县(市、区)应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各地提高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地方自行负担。
●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方面:2018年河北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
意见称,在中央确定的88元的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确定2018年河北省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分担。对于省财政直管县(市),省、县(市)财政分别承担15元、5元;对于非省财政直管县(市、区),省、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15元、2.5元、2.5元。
意见同时明确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河北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当地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后确定。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省政策框架内,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报请同级党委、政府确定。
●个人缴费档次正常调整机制方面:2019年度缴费档次设定7个档次
意见明确个人缴费档次的确定原则,统筹考虑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承受能力,确定最低缴费档次;以不超过河北省上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确定最高缴费档次。
意见明确,2019年度缴费档次设定为: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共7个档次。重度残疾人、贫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可仍按100元档次,由政府代缴。
●缴费补贴调整机制方面: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
意见称,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缴费补贴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分担,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及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除政府补贴外的各类补助、资助金额不得超过当年最高缴费档次。
意见还明确2019年度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为:100元、200元档次补贴30元,200元以上档次,缴费每增加一档,政府补贴增加15元。
●实现个人账户保值增值方面:河北省政府委托国务院授权机构投资运营
意见规定,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制定基金归集方案,将目前县级管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部分归集省级管理,由省政府委托国务院授权机构投资运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河北省人社厅将与财政、税务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政府补贴标准等测算和调整工作,8月底前按照新标准将今年以来增加的基础养老金补发到位。同时,指导各市、县(市、区)根据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各地实施办法于今年10月底前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