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获全票通过
11月28日,《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获全票通过,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条例》共六章五十条,包括总则、利用与保护、节约与治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重点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确立地下水水量水位双控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地下水动态管理,《条例》明确提出“地下水管理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或者地下水水位接近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或者地下水水位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
(二)进一步完善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
为保证产业布局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工业园区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组织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三)严格地热水、矿泉水、水源热泵管理
针对地热水、水源热泵无序开采,缺乏有效规范手段的现状,《条例》规定: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和建设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还应当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取水井与回灌井应当布设在同一含水层位,保持合理的数量和间距,取水应当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并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对违反上述规定建设水源热泵的,将责令限期关闭其取水井和回灌井,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规范凿井施工队伍管理
为从源头控制非法开凿取水井现象,《条例》在强调对地下水保护的同时,对凿井施工单位也作出了相应规范,规定经批准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凿井施工单位按照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确定的井位、取水层位开凿取水井,对凿井施工单位承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井工程的,将进行处罚。
(五)强化政府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职责
为保障人民群众喝上干净卫生的水,《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并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强化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管理,完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备用水源。
(六)鼓励优先使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
为突出“节水优先”原则,加强对再生水开发利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同时,同步安排污水处理回用设施与管网系统建设,鼓励工业生产、环境卫生和生态景观使用再生水”。同时对雨水、海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也进行了规定,加大对地下水水源涵养力度。
(七)健全地下水监测体系制度
完善地下水监测体系制度是地下水管理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水资源管理信息平台,完善地下水监测站网,实现水位、水量、水质等监测信息的采集、传输、处理、储存和应用”,并按照地下水一般超采区、严重超采区的特点,分别提出了管理要求,推进全省地下水监测体系建设,保障地下水水量水位双控管理制度的落实。
(八)首次提出京津冀协同管理地下水理念
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条例》从国家战略高度出发,规定“本省与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地下水管理协调合作机制,定期协商地下水管理重大事项,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边界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地区地下水资源的重大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完善协调保障机制,为推动京冀协同发展着力提高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
(九)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在地下水管理中的作用
为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地下水保护,加大对企业在地下水开发利用方面的失信行为的惩戒监管,《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地下水开发、利用方面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完善对违法者的惩戒机制”。
来源:厅水政处、水资源处 李国正 陆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