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原印制发票可用至今年12月31日前

24.06.2018  14:52

   为确保河北省税务局挂牌后业务顺利衔接

  原印制发票可用至今年12月31日前

  为确保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河北省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业务的顺利衔接,近日,该局相关人士表示,挂牌后的河北省税务局承继原省国税局、原省地税局的工作和职责,办理尚未办结的事项。

  河北省税务局挂牌后,应由我省税务部门受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统一由河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发放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文书,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原省国税局、原省地税局已受理未做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由河北省税务局继续行使税务行政许可核准或审批职权。原省国税局、原省地税局已做出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继续有效。

  对于企业最为关注的发票问题,河北省税务局相关人士表示,新机构挂牌后,省税务局监制发票启用新的发票票种名称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原省国税局监制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挂牌后,原显示“河北国税”及税徽水印字样的发票印制用纸,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用于印制挂牌后的河北省税务局监制发票。挂牌后新印制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取消发票联中间位置可用防伪灯具照射显现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字样。(通讯员李文英 记者马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