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台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

02.02.2016  12:56

  河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提出,强化责任追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因政府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相关人员工作不到位,导致本地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频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实行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

  意见提出,各类企业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

  实行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须全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用工手册,记录进场施工农民工身份、劳动考勤和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2016年以后新开工项目全部实行预储金管理

  落实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各地严格落实《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2016年以后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要全部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按月支付到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未按规定足额缴存工资预储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不得开工建设。

  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的基础上,交通、水利等其他工程建设领域要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要在2016年6月底前制定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收缴部门、缴纳比例、动用标准和退还办法。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制度,对省内注册且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完善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各市、县(市、区)政府严格按照市级不少于2000万、县级不少于500万的标准储备应急周转金,重大欠薪案件高发地区适当提高储备标准,动用应急周转金垫付农民工工资后要及时补足,确保应急周转金足额储备。

   失信企业将受到联合惩戒

  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发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早介入,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查封企业账户,有效防范欠薪逃匿和转移财产等行为。完善检察院立案监督和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确保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违法犯罪行为。

  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对拖欠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对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一裁终局,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要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法院执行,做到快立、快审、快结。

  联合惩戒欠薪失信行为。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和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筑施工企业同时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多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治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