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益性岗位好政策托底线、救急难
近日,河北省人社厅、河北省财政厅共同印发《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总体要求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凸显公益性岗位“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加强部门横向协调,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避免福利化倾向,为广大困难群众谋福祉,为改革发展稳定作贡献。
准确界定岗位性质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
科学设置岗位范围
科学设置岗位范围。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各地要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用人单位岗位设置、资金承受能力,科学确定本地区公益性岗位数量和类别。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明确岗位安置对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由各市、雄安新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规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各地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个性化援助,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创业。对仍然难以实现就业创业的,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根据年龄、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每年定期开展调查摸底
做好岗位摸底征集。各地要每年定期开展调查摸底,收集用人单位需求申请,积极征集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岗位需求、技能特点的就业岗位。要向社会公开发布用工规范、管理有序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注明用人单位拟聘任岗位的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各方面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信息,要在本单位网站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开发布。
实行岗位聘任管理
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公益性岗位聘任工作。结合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情况,为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做好精准匹配对接,确定岗位拟招用人员,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指导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用工协议、劳务协议、就业援助协议等,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公益性岗位人员、用人单位、人社部门各留存一份。
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可申请补贴
加强日常岗位管理。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上岗前,用人单位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岗位需求,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技能水平,提高工作能力,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各地要切实履行公益性岗位管理职责,科学制定岗位开发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规范管理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管理责任主体。督促用工单位履行用工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按照岗位招用要求,建立考勤、考核制度,以考核上岗人员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主要因素,合理设定工作时间,明确工作要求,严格履行相关规章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公益性岗位实名制数据库,动态掌握人员在岗情况和领取补贴情况。强化相关补贴资金监管,对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虚报冒领补贴、“吃空饷”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纠正查处,及时清退违规在岗人员,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完善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人员退出机制
实施稳妥有序退岗。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稳慎的要求,在确保就业局势平稳、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下,完善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人员退出机制。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达到服务年限的;达到退休年龄的;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相关管理制度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工作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要求不再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用人单位应及时函告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实行先发后补
落实相关补贴政策。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列支。公益性岗位补贴实行先发后补,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每月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岗位名称、岗位数量、人员增减、资金使用等情况。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公益性岗位人员相关情况录入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管理系统,动态掌握人员增减变动和补贴发放等情况。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有突破
明确相关补贴期限。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多项政策帮助退出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创业
《通知》指出,各地要对退出公益性岗位人员认真做好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
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对其中高校毕业生,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强化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场地租金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帮助其退出后成功创业。引导参加基层项目、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继续深造、推荐到企业就业有序退岗。对于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优先安置这类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做好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各地要在遵循公益性岗位政策总体要求的前提下,对就业扶贫专岗实施更符合乡村特点和工作实际的管理模式。结合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开发乡村公共服务类岗位,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明确符合当地实际的岗位聘任程序。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为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指导村“两委”做好在岗人员管理,避免“变相发钱”,防止福利化倾向。加强与其他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的横向协调,支持县级及以下人民政府统筹各类资金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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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