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07.06.2014 05:42
本文来源: 林业厅
河北省省本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林业部分36项)(冀政办[2008]16号) | ||||
序号 |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 定 依 据 | 备注 |
1 | 林木采伐许可 |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 |
2 |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 |
3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 |
4 | 出口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审核 | 省林业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 | |
5 |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批准 | 省林业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 |
6 | 猎捕、驯养繁殖、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产品许可 | 省林业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部委文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策字[1991]6号)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设定) | |
7 | 外国人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核批准 | 省林业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 |
8 |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猎捕证》审核 | 省林业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 |
9 |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审核 | 省林业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部委文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策字[1991]6号)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设定) | |
10 |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种质资源审批 | 省林业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 | |
11 | 主要林木品种推广前的审定 | 省林业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 | |
12 |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 |
13 | 引种相邻省审定通过的主要林木良种同意 | 省林业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六条 | |
14 |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林木种子的批准 | 省林业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 | |
15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 |
16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批准 |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 |
17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以及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核 | 省林业厅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 |
18 | 建立狩猎场批准 | 省林业厅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 |
19 | 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审核 | 省林业厅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 |
20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核 | 省林业厅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 |
21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批准 | 省林业厅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 |
22 |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审核 | 省林业厅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 |
23 |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 | 省森林植物检疫机构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 | |
24 | 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 | 省森林植物检疫机构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 |
25 |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产地检疫 | 县级以上森林植物检疫机构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 | |
26 |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科学考察、拍摄、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开展旅游、参观活动批准 | 省林业厅 |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公布实施)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十三条 | |
27 | 外国人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和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 省林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第三十一条 | |
28 | 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林业系统)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和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 | 省林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第二十七条 | |
29 | 因教学科研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林业系统)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批准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 | |
30 | 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核 | 省林业厅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九条 | |
31 | 林区野外生产用火许可 |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 | |
32 | 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批准 | 省林业厅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七条 | |
33 | 进入林区证明核发 |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 | |
34 |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 | 省林业厅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管理层级第29项 | |
35 | 在非疫区对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研究审批 |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管理层级第30项 | |
36 | 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活动和建立省级森林公园 | 省林业厅 | 地方法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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