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冀政字〔2015〕24号)

14.05.2015  19:04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2015年4月20日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3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

  省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着力抓好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基础设施管理、民生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项目,为推进“三个河北”建设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在力争完成重点立法项目的前提下,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项目。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20件)

  (一)需要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修订草案(6件)。

  1.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省环境保护厅起草)。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修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3.河北省电信设施管理条例(省通信管理局起草)。

  4.河北省农村环境治理条例(省环境保护厅起草)。

  5.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省科技厅起草)。

  6.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

  (二)需要年内制定的省政府规章(14件)。

  1.河北省预算管理规定(省财政厅起草)。

  2.河北省税收保障办法(省地税局起草)。

  3.河北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4.河北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5.河北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规定(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6.河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

  7.河北省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规定(省水利厅起草)。

  8.河北省信息系统审计监督规定(省审计厅起草)。

  9.河北省医疗保险监督管理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

  10.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民政厅起草)。

  11.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实施规定(省编委办起草)。

  12.河北省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省法制办会同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起草)。

  13.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省公安厅起草)。

  14.河北省电信领域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规定(省国家安全厅起草)。

  二、先行调研,待立法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48件)

  (一)需要进行立法调研,适时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修订草案(29件)。

  1.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省卫生计生委起草)。

  2.河北省行业协会商会管理条例(省工经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起草)。

  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条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

  4.河北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省气象局起草)。

  5.河北省信访条例(修订)(省信访局起草)。

  6.河北省扶贫条例(省扶贫办起草)。

  7.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省民政厅起草)。

  8.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修订)(省工商局、省消费者协会起草)。

  9.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省国资委起草)。

  10.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省农业厅起草)。

  11.河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

  12.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省法制办起草)。

  13.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修订)(省商务厅起草)。

  1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团省委起草)。

  15.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办法(省农业厅起草)。

  16.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17.河北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

  18.河北省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条例(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19.河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20.河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省供销社起草)。

  21.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省财政厅起草)。

  22.河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省财政厅起草)。

  23.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2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省林业厅起草)。

  25.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修订)(省教育厅起草)。

  2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法(省军区起草)。

  27.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省安全监管局起草)。

  28.河北省白洋淀水污染防治条例(省环境保护厅起草)。

  29.河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省环境保护厅起草)。

  (二)需要进行立法调研,适时制定、修订的省政府规章(19件)。

  1.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法制办起草)。

  2.河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省公安厅起草)。

  3.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修订)(省公安厅起草)。

  4.河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规定(省公安厅起草)。

  5.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省民政厅起草)。

  6.河北省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省财政厅起草)。

  7.河北省交通建设项目围标串标定性处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8.河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开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9.河北省物业管理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10.河北省煤矿防治水规定(省安全监管局起草)。

  11.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修订)(省水利厅起草)。

  12.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修订)(省水利厅起草)。

  13.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

  14.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

  15.河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修订)(省地理信息局起草)。

  16.河北省扶助残疾人规定(修订)(省残联起草)。

  17.河北省地方政府立法规定(修订)(省法制办起草)。

  18.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修订)(河北海事局起草)。

  19.河北省非法集资治理办法(省金融办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