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14.07.2014  13:23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