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材料之二

01.04.2016  10:58

   1 、新《条例》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答: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为核心,重点调整与之密切相关的奖惩政策、技术服务和配套措施等规定。删除了“晚婚、晚育、少生”的相关条款,增加了“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相关条款,主要从减轻家庭养老负担、促进家庭和谐稳定的角度考虑,照顾有病残儿童的家庭和再婚家庭。另外,对生育服务登记、技术服务、合法生育夫妻产假和护理假、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及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法律责任等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

   2、我省全面两孩政策适用对象及生育登记规定?

  答: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我省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夫妻,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期间持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对婚育情况进行承诺后办理生育登记;也可以在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办理。

   3、实施全面两孩后,生育还需要审批吗?

  答:实施全面两孩后,对于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需要审批,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符合我省新《条例》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子女的,仍需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什么情况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答:2016年1月1日以后,合计已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必须符合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办理再生育手续。新《条例》规定了三类再生育的具体情形:

   (一)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5、如果第一胎生育的是双胞胎,还能否再生育?
   答:新的《人口计生法》和省《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而不是“两胎”子女,所以,如果你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可以再生育了。
   6、对原有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思路,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又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不再退回。

   7、在婚假、产假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新修改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奖励产假60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15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8、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将会对我省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有何影响?

   答:据测算分析,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积极影响大于挑战,长期效益大于近期成本。 一是 人口总量将保持持续增加态势,但可以稳定在适度低生育水平。短期内,河北省人口出生总量将会呈上升趋势,对全省教育、卫生等公共资源配置产生一定影响,长期来看将对“十三五”期间出生人口持续减少起到削峰填谷的效果,对调整人口年龄结构、性别结构、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 出生人口增多会给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带来一定的压力,但主要是结构性矛盾,通过经济社会发展与合理引导可以满足群众需要。 三是 有利于更好地满足群众生育愿望,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新增人口进入劳动年龄后,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9、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有何重大意义?

   答: 一是 有利于进一步缩小国家政策与群众意愿的差距,可以基本满足群众的生育意愿,顺民意、得民心;有利于改善家庭结构,增强代际支持功能,提高家庭发展能力,增进家庭福祉。 二是 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稳固内需基本面,拉动消费需求,带动扩大投资,有利于增强经济发展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逐步实现城乡、区域、民族间生育政策的统一,平衡性别结构,促进社会和谐。 三是 能够适当提高生育水平,减缓未来人口总量达到峰值后下降的速度,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均衡发展,保障人口安全。

   10、针对我省全面两孩政策目标人群中高龄妇女比重较大的特点,在满足群众新增妇幼健康服务需求,特别是保障母婴安全方面的主要措施是什么?

   答: 一是 摸清底数,调配资源。挖潜扩充产儿科床位和医护人员,有效应对服务资源紧张状况。建立市、县产科床位情况公示制度,定期及时向社会公示,防止出现“一床难求”、“一号难求”等现象。 二是 加强孕妇早期建册筛查。积极开展孕产妇系统管理和危重孕产妇的早期筛查,加强妊娠风险评估及保健指导,对筛查出重点管理的危重和极高危孕产妇实行专案管理。保证高龄及具有高危因素的孕产妇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接受产前检查和分娩。 三是 健全危急重症转诊网络。市级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中心建设,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和转会诊网络,确保有效衔接和绿色通道畅通。紧急情况转诊困难时,可直接派出会诊急救医生前往或通过远程会诊指导抢救,做好危急重症医疗救治,确保母婴安全。

   11、全面两孩政策后,我省在预防出生缺陷发生方面有哪些主要措施?

   答: 一是 推进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产前筛查网络,落实产前筛查转诊流程及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带教培训,带动全省产前筛查、诊断技术水平的整体提升。 二是 加强孕前优生咨询和检查。落实以婚前保健、增补叶酸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为主的一级预防措施。加强对出生缺陷高危人群的指导和筛查。 三是 规范筛查及转诊流程。加强筛查对象的指导,加大高危人群的筛查力度,合理解读筛查结果,给群众最科学最合理的医学建议。积极推进产前筛查诊断技术的综合应用,建立多学科合作的出生缺陷诊疗中心和培训基地。 四是 做好新生儿疾病早期筛查工作。进一步提高苯丙酮尿症、甲低和听力筛查质量,保证筛查率,促进患儿早诊早治。探索实行政府与个人共同分担费用的模式,建立可持续的出生缺陷综合防治长效运行机制,努力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12、党中央、国务院对于新形势下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有何新要求?我省将如何贯彻新《条例》?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立足国情,遵循规律,适时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对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部署和新要求。2015年12月31日,党中央、国务院又出台了《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2016年1月7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计划生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传达了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批示,刘延东副总理作了重要讲话。

   此次条例修改主要是体现并贯彻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内容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要求。下一步,我省将继续深入贯彻中央《决定》和全国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着眼新的形势,聚焦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不断探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进一步开创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局面。 一是 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及时制定出台《条例实施细则》和相关政策解释,做好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扶助、优先优惠政策衔接,落实各项衔接配套措施,确保政策依法落地。 二是 完善人口监测预警机制。开展出生人口变动情况调查,加强人口动态监测和风险防控,实现人口总量调控目标。及时对相关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正确判断政策的影响和未来出生人口的变动趋势,防止生育水平出现大的波动。 三是 深化计生服务管理改革。积极落实我省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实施意见,深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完善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加强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和服务回访中心建设,提供更加高效便民的服务。 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加强宣传引导,主动回应各界关切,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健全完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机制,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促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开展流动人口关怀关爱专项行动。做好信访维稳工作,推动计生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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