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冀发[2014]8号),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的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以下简称市、县)工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协助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省级示范平台进行日常监管。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示范平台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国家和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重要条件。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省级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择优推荐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六条 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
(一)信息服务。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服务。
(三)创业服务。为创业者和创办三年内的小微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四)培训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五)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为产业集群、创业辅导基地、工业园区等中小企业集聚区内的企业提供服务,满足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需求,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服务功能完善,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8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具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聚集或密切合作的服务机构3家以上。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创业初期的小微企业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占到服务总量的20%以上,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服务目标。
(六)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七)获得市、县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省直有关部门,全国、全省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
第八条 示范平台应满足相关服务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8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较大型相关服务活动2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较大型服务活动2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较大型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2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远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10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较大型银企对接活动2次以上,组织融资知识讲座2次以上,组织开展融资产品咨询、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市、县工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第十条 市、县工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报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一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法人单位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服务收支情况的财务报表;
(四)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市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省直有关部门、全国全省性行业协会认定的文件;
(七)国家或省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八)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和服务中小企业成效的评价;
(九)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
(十)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十二条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相关评审程序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中国中小企业河北网公示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通报公布。
第十四条 示范平台的评审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五条 示范平台名单在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中国中小企业河北网公布,并建立示范平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六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及时发布服务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由示范平台将三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服务收支财务报表及《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见附件3)报市、县工信部门。市、县工信部门组织测评后,填写测评情况及意见,经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复核,对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消。
第十八条 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市、县工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县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市、县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二十条 全省性行业协会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河北省中小企业局印发的《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