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省法院通报三起食品药品犯罪典型案件
今天上午,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3起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件。
■ 被告人宋河新、王金凤、张嘎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被告人宋河新于2007年、2008年,在沧州市先后成立沧州市学洋明胶有限公司和沧州市金箭明胶有限公司,任公司总经理,并获得国家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2007年5月至2012年4月,宋河新指使被告人张嘎、王建军、王磊到山东等地大量购买工业明胶,加工后冒充食用明胶进行销售。被告人宋河新、王金凤销售321.7吨,销售金额640多万元。受宋河新指派,被告人张嘎购买工业明胶原料并参与生产,涉案金额573万余元;被告人王磊、王建军参与生产,涉案金额分别为353万余元和18.7万余元;被告人宋训雅、宋玉强参与销售,涉案金额分别为548万余元和13.7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河新、王金凤作为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及利益所有人,指挥、组织生产和销售,系主犯;被告人张嘎、王磊、宋训雅、宋玉强、王建军系从犯。被告人王金凤有自首行为,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沧州市运河区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宋河新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王金凤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00万元。以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嘎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7年到6个月不等刑期。
■ 被告人田书珂、李风桥、杨根生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
2011年以来,被告人田书珂多次收购被告人杨根生养猪场和其他养猪场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进行屠宰分解,销售给市场商贩李风桥等。李风桥等将肉制成肉夹馍销售。
2013年4月,被告人田书珂伙同他人将收购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加工成熟食麻辣肉在市场销售。
沧州市运河区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田书珂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以同样罪名分别判处被告人李风桥、杨根生有期徒刑1年6个月和1年,并处罚金1.5万元和1万元。
■ 被告人谷长浩、赵志华、张振振、宋银芝生产、销售假药案
从2012年6月开始,被告人张振振从山东济南购进无国家药品批号治疗糖尿病的“五行化糖”胶囊,并通过其在淘宝网注册的“开心就好-1215”网店进行销售。2013年2、3月份,张振振又联系河南生产假药的被告人谷长浩和赵志华、宋银芝夫妇,非法生产“五行化糖”,并通过河南省一物流公司向张振振销售“五行化糖”胶囊,同时向其他人进行销售,至案发时销售金额49万余元。张振振至2012年6月案发时,通过淘宝网店销售“五行化糖”胶囊金额40.6万余元。
邯郸县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谷长浩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40万元;以相同罪名判处被告人赵志华、宋银芝有期徒刑9年、6年,并分处罚金40万元和25万元;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张振振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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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逯永霞
文章出处:《河北法制报》(2015年01月07日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