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明确综治维稳责任:对11种情形进行督导追究

24.02.2017  19:38

河北出台办法健全落实综治维稳领导责任制

11 种情形应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河北新闻网讯 2月11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健全落实综治维稳领导责任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旨在以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为主要抓手,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面推进平安河北建设,确保社会大局安全稳定。

办法》深入总结吸收了近年来河北综治维稳工作的特色亮点,直面河北综治维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细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有关条款,使《办法》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职责明确、奖惩分明、衔接配套、务实管用的责任体系,层层压实责任,为落实各级党委政府“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提供了制度保障。

办法》规定,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自上而下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列入专项督检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加大表彰奖励力度,落实四年一度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每年一次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提出考评奖励措施,激发内生动力,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

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办法》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办法》所列职责,《办法》明确了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十一种情形,包括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不合格等。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账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办法》规定,对受到一票否决警示的地方、部门(单位),在一年内取消其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和其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若出现受到一票否决警示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治目标,或应当对该地方、部门(单位)实行一票否决的,实施一票否决,同时需要追究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转载:《河北新闻网》2017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