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放开城镇迁移落户条件 异地迁户将免开准迁证

20.11.2014  19:14

  日前,河北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公布《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意见”,我省将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将户籍人口、暂住人口全部纳入登记管理范围。记者昨日获悉,目前该人口信息系统已经建成,最晚明年会统一使用。届时,只要符合相关政策,省内异地迁移户口将省去办理准迁证及迁移证这一过程。

   户籍改革

  放开城镇迁移落户条件

  “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迁移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力争实现600万城中村居民和400万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

  按照该“意见”,我省将全面放开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全面放开承德、张家口、秦皇岛、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的落户限制。

  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廊坊市市区,三河市市区及下辖建制镇、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永清县、固安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首都周边建制镇实行“有条件”落户。

  此外,“意见”还明确,将放宽投靠类落户条件,凡具有设区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及下辖建制镇、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户籍的人员,其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

   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

  符合条件: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不含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永清县、固安县)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适用人群: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注:合法稳定住所包括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房、合法自建房和借住房,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租赁房屋(下同)。

   承张秦等6市落户

  符合条件:在承德、张家口、秦皇岛、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适用人群: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石唐保邯4市落户

  符合条件: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包括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聘用或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定年限的人员;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一定年限的人员;从事自由职业,并办理居住证一定年限的人员。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纳税、办理居住证的具体时限,由各设区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年。其他合法稳定住所是指:除合法固定住所之外的合法稳定住所。)

          适用人群: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注:石家庄市作为省会城市,可根据实际,对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纳税、办理居住证的时限作出合理的规定。

   首都周边落户

  符合条件:在首都周边的廊坊市市区、三河市市区及下辖建制镇、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永清县、固安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

  适用人群: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注: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由廊坊市政府根据实际作出具体规定,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人才落户

  符合条件: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可以在设区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及下辖建制镇、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申请办理落户。

  首都周边城镇的人才落户条件,由廊坊市政府根据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户籍创新

  设公共户口接纳迁入人员

  “意见”提出,在城镇以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在本辖区内租用的保障性住房、其他租赁房屋及尚未确定归属居委会、门牌号的固定住所居住,但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迁入人员,可以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

  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的人员与其他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益。

  同时,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将户籍人口、暂住人口全部纳入登记管理范围。

   全省将统一人口信管系统

  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将户籍人口、暂住人口全部纳入登记管理范围。依托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提供人口统计分析数据,服务政府决策。建立健全户口迁移、户口登记管理等制度,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工作,为人口迁移提供高效服务。

  改革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省设区市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可以办理居住证。

  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

   马上就访

  人口信管系统最晚明年启用

  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目前我省的省级人口信息系统已经建成,最晚明年全省会统一使用。

  据介绍,目前,跨地市迁移户口,首先需要迁入地公安部门开具准迁证,还需要居民跑回原户口所在地,由公安部门开具迁移证,才能迁移。

  省级人口信息系统如果投用后,办理户口迁移将更加便捷,只要居民符合迁入地的户口迁移政策,迁入地的公安部门就可以通过系统直接办理,省去了居民办理准迁证及迁移证的这一过程。

   配套改革

  严禁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此次“意见”明确,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赋予农民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严禁违法收回进城落户人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鼓励进城落户人员以转包、出租、入股、转让等合法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探索建立进城落户人员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机制。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城中村、城郊村集体经济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

   进城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

  “意见”提出,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可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的职业指导、介绍、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加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把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承租、购买保障性住房。

  此外,做好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将其在农村参加的养老、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险制度。

  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对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育龄夫妻,在落户后的24个月内,继续享有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城中村要纳入城镇户籍管理

  “意见”提出,将城中村居民全部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登记管理范围,实现户口登记上的身份转化。

  加快城中村改造,逐步将原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原城中村居民纳入社区管理,享有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使城中村居民有步骤地实现市民化。

  统筹解决好城中村居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处置问题,保障城中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明年全省异地迁户口或免开准迁证)

【延伸阅读】
  • 公安部副部长:全面清理现行户籍政策及配套政策
  • 专家:户籍制度改革 关键在于就业和保障
  • 勾结社居委户籍民警拆迁办 合肥房叔骗140余套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