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拟建企业管理不良记录制度 临工、农工将进职代会
河北广播网7月22日消息(记者丽红)一提到“临时工”、“农民工”,人们首先想到的是低工资、高强度、高风险,而且因为不是正式职工,他们还常常面临受了“委屈”没处说的窘境,今后“临时工”和“农民工”或将有望加入职工代表大会。昨天(7.21)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分组审议,维护职工民主权益,同时增设多项监管措施、法律责任加大保障力度。
正在审议的《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根据初审的修改意见,增加了两款内容,即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劳务派遣用工代表列席。使用劳务派遣用工较多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劳务派遣用工代表”、“使用农民工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应当有农民工代表”。不过,来自基层的景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崔书毅认为,要更好的维护“农民工”的利益,这还远远不够。
崔书毅:这个意思说的还不够确切,你比如我们那里景县电力公司一共有职工420人,其中农电工占220人,它只是有农民工代表的话,有一个也算代表,有两个也算代表,应该加上一句什么呢,按比例。
根据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不同情况,列席分组讨论的省总工会副主席刘书为对“临时工”在职代会中到底该有多少提出了补充意见。
刘书为:刚才崔主任说的这个我们也是赞同他这个观点,第二个,还有一些没有和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比如说劳务派遣工是和劳务派遣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派驻的是工作,就不应该占相应比例了,就应该有一定的代表就可以了。
按照规定,“农民工”“临时工”将与正式工一样,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企(厂)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民主恳谈会、劳资协商会等形式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此外,《条例(草案)》还设立了监督管理专章,其中包括建立不良记录制度等,第四十六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企业民主管理不良记录制度,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依法予以公布:
(一)不建立民主管理制度的;
(二)不依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不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的;
(三)重大事务未及时公开的;
(四)妨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其他违反民主管理制度的行为。
并且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工会工作人员、企业的法律责任,其中,对违法企业罚款最高可达十五万元。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冯志广:监督这一章立的非常好,很到位、有刚性,能落地、也可执行,最后一个法律责任里边你应当怎样,你不当怎样,对我们政府和工会你要违反了,法律责任也做出了很好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