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启动首期省级批量集中采购
河北省首期省级批量集中采购工作已于近日正式启动。目前,各省直预算单位正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汇总报送本部门批量集中采购计划。
这是记者从河北省财政厅了解到的。据悉,此次批量集中采购范围为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采购日期为2015年8月1日至12月31日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打印机,由省财政厅委托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其中,台式计算机、笔记本共分低、中、高3种配置;打印机分两种配置,即单台6500元以内的A3打印机和单台2500元以内的A4打印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我省批量集中采购工作正是依照《条例》的规定、在充分调研本省政府采购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开展的。”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为遏制超标准采购、奢华采购,该省还要求,参加批量采购的计算机、打印机数量和价格必须符合《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冀财资〔2014〕81号)规定,超标准配置的,必须由预算单位报省财政厅资产处核准后采购。
该负责人介绍,在该省批量集中采购工作中,财政部门、采购单位、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均有明确的职责分工:省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实际工作需要,定期公布批量集中采购品目和各品目配置规格,组织省直单位统一编报批量集中采购计划,批复省集中采购机构批量集中采购方案;各采购单位加强对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计划安排,协调处理好采购品种、规格、数量和采购周期,保证品目名称、数量、技术参数、配送地点和最终用户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准确、完整,此外,还应指定专人配合集中采购机构协调处理采购计划执行、推荐代表参加评标,组织所属各采购单位签订合同、产品验收及款项支付等事宜;省集中采购机构按照财政部门批量集中采购工作安排,根据采购品目的不同需求特点和计划数量,征求省直各单位、供应商及相关专家意见,及时拟定采购文件、采购方式及具体实施方案,并按时将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中标产品、完整的技术服务标准等信息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河北省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主动与各采购单位联系,根据采购文件约定的内容签订采购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时限内完成送货。然而,如何确保采购单位、供应商按时保质履约?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该省有一整套完整、详细的规定:因采购单位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供应商应以书面催告文件形式提交集采机构协调处理。经协调后采购单位仍不签订合同的,供应商可依法不再与其签订采购合同,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关责任。采购合同签订后,各采购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供应商可依法解除合同,并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同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反馈省集采机构。假如供应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采购单位也可依法解除合同,并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将相关情况书面反馈省集采机构,由省财政部门核实后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此外,该省还特别强调,在一个批量集中采购周期内,对应纳入而未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计划的,采购单位不得单独实施采购。对已纳入当次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在未开标前因需求时间紧急需退出批量集中采购的,由省直各一级预算单位报省财政部门、省集采机构批准,可退出当次批量集中采购。两个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实施周期之间,参加上次批量集中采购的采购单位又有新的需求且完成符合同标的相同货物采购,经省财政部门和集采机构批准,且供应商同意的情况下,可在同品种合同采购额10%内追加采购。(戎素梅 温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