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民合作社不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27.09.2014  11:07

    《河北省农民合作社条例》获通过

        农民合作社不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河北新闻网9月26日讯(河北日报记者刘常俭)在今天结束的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河北省农民合作社条例》获得通过,将于12月1日开始施行。该条例有利于支持引导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条例共7章44条,主要就农民合作社的设立和运行、财务管理、指导与服务、扶持与促进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针对农民合作社存在注册过多、过滥,有的农民合作社注册后不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现象,条例明确了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责任义务,规定:农民合作社对其取得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合法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农民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合作社承担责任。同时,针对目前农民合作社违规操作非法吸储放贷的现象,条例规定了农民合作社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社成员内部开展信用合作,不得改变信用合作资金的农业生产经营用途,不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为规范农民合作社财务管理,保障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条例对农民合作社财务制度建设和管理、成员账户的设立和管理、年度盈余分配、财务审计等作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农民合作社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本社成员公布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成员权益,及时公布获得财政补助、接受他人捐赠等重大事项并接受监督。农民合作社获得国家财政补助资金,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审计监督。

        为了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为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指导、扶持、服务过程中,出现侵害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现象,条例规定了禁止其行使的7种行为:非法干预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财产;非法向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收费、罚款、摊派;强迫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侵害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