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乡一庭”升级枫桥经验
从2013年开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推行了“一乡一庭”建设,人民法庭由830个增至2009个,实现全省全覆盖;人民陪审员由4771名增至15047名,给法院增加了一大批“好帮手”。
2018年,全省法院诉前化解纠纷6万余件,张家口、邯郸、邢台、沧州、唐山等五市法院一审民事案件新收量呈同比下降之势。“一乡一庭”成为枫桥经验的升级版。
标本兼治:强化诉前调解
“一副碗筷,吃住乡镇;一张桌子,就地办案;一间屋子,没有负担;一把利剑,稳固政权。”这是社会各界对河北法院推行的“一乡一庭”的评价。
不同于以往的中心法庭,“一乡一庭”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由基层法院指派一名庭长负责整体工作,由人民陪审员协助庭长开展工作。在办公场所方面也设置灵活,不盖新房,利用乡镇政府的1至2间办公室作为办公场所。“一乡一庭”履行司法调解、指导调解、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宣传、司法确认、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等6项职能,侧重诉前化解,深化源头治理。
2018年8月1日,沧州市肃宁县邵庄乡某村村民许某所雇佣的同村村民李某在为其浇地时死亡。李某的继承人与许某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具体赔偿数额争议较大。经村调解机构、乡镇综治办调解,均未成功。8月3日,乡镇将此事交由邵庄法庭处理。
李某丈夫多年前去世,李某靠打工养育两个孩子。而许某是二级残疾。调解过程中,双方都比较激动。鉴于死者在炎热盛夏始终没有下葬,邵庄法庭的人民陪审员李满义、赵文增、崔文海和邵庄法庭庭长许富芳一起到当事人家中做工作。终于,8月6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赔偿金确定在4.3万元。
“此案比较复杂,如果生硬判决,涉及死因分析、过错认定等诸多问题,还有可能涉及尸检。该案在诉前得到化解,减少了当事人诉累,也避免了一代官司几代仇。”许富芳对记者说。
2018年,肃宁县人民法院“一乡一庭”诉前调解512件,民事一审案件收案同比下降23%。到2018年11底,全县无讼村60 个,占23.6%。
“老曹,有个赡养案子,里边还涉及房产、承包地等问题,双方矛盾还很激化,看能不能调解一下?”
“好,没问题。”老曹接到廊坊市固安县人民法院法官张永贤的电话后,爽快地答应。
老曹,大名曹殿雨,是柳泉法庭的人民陪审员,在当地很有名气,固安法院以他的名义成立了“老曹调解室”。老曹收到案子后,就找到被告张某,讲理、讲情、讲法律,用了两个多小时将案件调解结案。
“诉前调解将大量的社会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使很多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土地等纠纷在乡镇法庭得到化解。”固安法院院长樊颖说,截至2018年11月底,固安法院诉前化解案件1116件,民事案件受理数同比下降21.4%, 所辖425个乡村中有136个无诉讼。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至2018年11月底,诉前调解和指导调解案件达两万余件,司法确认1151件。
上下同步:诉非无缝衔接
河北法院在乡镇法庭全覆盖的基础上,坚持科技引领,建立了“互联网+诉非衔接平台”,开发了云调解服务平台V3.1管理系统和人民法庭专用办公办案软件等,在法院、调解机构、当事人多方之间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运用信息技术整合资源,打造了智慧型治理模式。
“王法官,保险公司人员让核对赔偿清单,怎么核对呀?”家住邢台经济开发区王快镇百泉村的民调员崔红军拿着原告提供的赔偿清单犯了愁,于是通过“云系统”和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负责诉前调解指导民调工作的王艳培进行了联系。
“把原告的赔偿清单通过网络传输过来。”王艳培一边对一项项费用进行核算,一边对屏幕那头的民调员讲述着交通事故各项损失的计算方式及计算标准。
这是邢台市两级法院利用“互联网+诉非衔接”开展调解指导民调的一个缩影。
2015年,邢台法院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为契机, 在“一乡一庭”的基础上,构建起“互联网+诉非衔接”多元化解纠纷新模式,形成了纵向以中院、基层院、法庭为平台,横向与市、县、乡综治单位、站点相对接的“一纵三横”诉调对接网络。还与电信、腾讯公司合作,研发了“诉非衔接网络平台”系统,在全市法院、法庭和各诉非衔接成员站点统一安装,法官可利用该网络平台进行法律释明、指导调解、在线司法确认;民调员可第一时间查收案件信息,及时开展调解工作;当事人可通过电脑网页、手机APP,及时查看案件调解进度。这一举措实现了矛盾纠纷的网上咨询、委派委托和远程调解,深化“线上调解”和“线下调解”相结合,形成了高效便捷的化解群众纠纷“互联网+”格局。
自“互联网+诉非衔接”机制正式运行以来,截至2018年11月,邢台市两级法院委托乡镇、综治单位的调解案件共13044件,达成调解协议2524件,司法确认案件1240件,撤诉4010件。群众对人民法庭工作的满意度达99.8%。
点面结合:参与基层治理
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是人民法庭的重要职能。河北各地法庭着眼于点、立足于面,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同时,从大局出发,灵活运用庭审观摩、以案释法、判后答疑、公众开放日等活动,强化法律指引、教育、评价功能,增强群众的法治意识,引导群众遇事找法,从源头上强化社会治理的基础。
金国瑞是隆化县唐三营镇法庭陪审员,工作中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唐三营镇政府在修建宁石线公路过程中,自工程划线至工程基本完工,有大量村民找镇政府要求对其占地面积、补偿等各类纠纷进行解决。其中,占绝大多数的纠纷来源于各村的组与户之间、户与户之间产生的问题。
金国瑞对当事方提供的一些证明、证据的真伪进行辨别,对来访当事人坚持的主张和理由依照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给予说明……全部利用咨询和调解的方式化解了纠纷,没有一件成为诉讼案。
唐三营镇镇长于向龙说:“我镇法庭近几年来的工作比较突出,调解处理了大部分纠纷,为我镇解决了常年信访案件,在修建公路征地过程中,化解了很多问题,为基础设施建设如期进行提供了高效的司法保障。”
从2015年1月至2018年11月,承德市两级法院通过“一乡一庭”机制,共调解纠纷4170件,指导调解纠纷1565件,司法确认333件,接受群众咨询12019件,开展法治宣传1800余件次,培训陪审员659次,参与社会综合治理800余次。
衡水市安平县大何庄法庭前头是农村大集,每逢赶集的日子,十里八村的乡亲都来到这里。每到这时,庭长杨朝经常带着干警在门口“支起摊子”,给村民发放普法材料,接受群众咨询,有的案件现场就得到了调解,过后杨朝还会定期回访,听听当事人和周围群众的意见。一方面减少了信访隐患,另一方面增强了群众的法治意识以及法治共识。
2014年至2018年11月,安平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2150件,指导调解4120件,开展法治宣传870多次,参与综合治理178次。
内外联合:凝聚社会力量
在推进“一乡一庭”建设进程中,河北各地法院因地制宜,建立开放型合作机制,与社会调解组织深度融合,推动多元共治。“一委一庭三中心”是邯郸的独特作法。“一委”指群众工作委员会,“一庭”指乡镇法庭,“三中心”指群众工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矛盾纠纷排查调解中心。
2017年,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一乡一庭”按照司法主体、网络支撑、无缝对接的原则与“一委三中心”共同开展工作,形成“一委一庭三中心”机制,推进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并把永年县和邱县作为试点先行先试。
永年西苏镇某村王姓兄弟父母去世后承包地一直由兄弟俩共同耕种。如今两人年世已高,双方的子孙众多,双方家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又因耕地边界问题发生争吵,甚至大打出手,双方也多次报警。如不及时化解,双方的矛盾极有可能上升为行政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针对此种情况,西苏镇“一委一庭三中心”联合开展了调解工作。西苏法庭负责人陈丽娟与“一委一庭三中心”其他成员,以及村民调员一同深入到村做工作,多次到田间地头测量勘验,确定耕地边界,最终稳妥化解了这场纠纷。
“西苏法庭和‘一委三中心’对接后,在矛盾化解、指导调解等方面都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法庭人员从法律方面分析以后老百姓就很认可,很多纠纷在苗头阶段就化解了,我们的信访压力明显减小,好多事儿不出镇就解决了。”提起西苏法庭,镇党委书记李社平赞不绝口,“一委一庭三中心”融合办公,也促进了民调组织工作人员法律水平的提高,社会效果很好。
邱县位于邯郸东北部,辖区有5镇2乡。“2018年以来,全县刑事治安案件发案率持续下降,未发生一起民转刑案件,没有发生进京访,到市及以上单访量全市最低。”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杨勇介绍道,2018年,该院受理民事一审案件同比下降7.23%。
“‘一委三中心’是邯郸市委做群众工作、开展社会治理方面的平台,把‘一乡一庭’和‘一委三中心’对接融合,是邯郸中院落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推行‘一乡一庭’工作部署的探索,充分发挥法院司法主体作用,开展调解、司法确认、指导民调,就地化解纠纷,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法治保障。”邯郸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戴景月对记者娓娓到来,目前,邯郸全市已形成“一委一庭三中心”的工作格局。
2018年10月23日,邯郸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邯郸中院关于“一委一庭三中心”专项工作汇报,认为这项工作整合了各方力量,实现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的优势互补,方便了群众诉讼,为邯郸市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贡献。
2018年前11个月,邯郸“一委一庭三中心”诉前化解纠纷8539件,全市法院“一乡一庭”诉前调解3627件,法官指导调解2267件,开展宣传588次,参与社会综合治理534次,全市无诉讼乡8个,无诉讼村863个,民事案件同比下降2.3%。
“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就地解决问题是‘枫桥经验’的核心内涵。河北推行‘一乡一庭’建设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发挥人民陪审员和社会各界的作用,加强诉前调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河北高院党组书记、院长卫彦明说,河北法院“一乡一庭”要扎根基层,通过发挥自身职能,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9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