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法院:阳光监督助推司改落地落实

12.10.2017  03:25

司法体制改革实现了对入额法官放权到位,但是,如何避免司法权下放后放任滥用?沧州中院围绕司法责任制,大胆探索配套监管机制,确保审判权独立运转与监督权规范行使有机统一——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司法体制改革催生的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实现了对入额法官放权到位。但是,审判者能否公正地行使手中的司法权?一纸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能否禁锢权力滥用的冲动?公众的忧虑显然是一个现实问题。

作为司改试点,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最高法确定的四类案件为切入点,大胆探索院庭长事中介入审判监督管理新模式,确保司法责任制平稳落地。

四类案件包括: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最高法明确规定,对以上四类案件,院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然而,四类案件毕竟是原则性指导,为了增加监督的可操作性,沧州中院将四类案件逐类细分为20种具体情形。例如,将四类案件中的“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细分为“市政府以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上级指令审理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案件”等9种情形……

20种情形使个案监督有了抓手,可是也让一些人产生了顾虑,监督太具体会不会重走司法行政化的老路?这样做是否有悖于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精神?

为了厘清放权与监督的关系,沧州中院明确,院庭长对所监督案件的审理过程或合议庭的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程序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或提请审委会讨论,但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监督的时间、内容和处理结果必须全程留痕,进行公示。凡不按程序公开的监督,办案法官有权拒绝。

如此一来,无论是法官审判或是院庭长监督,都避免了个别人说了算。改革打消了一些人不敢监督的顾虑。

为了防止个别案件“漏网”脱离监管,沧州中院设置了三道“门岗”,立案庭在立案阶段对案件进行甄别,法官收到案卷后对案件进行甄别。这两个环节发现需要监督的案件,均要提请院庭长监督。院庭长发现需要监督的案件,有权要求承办法官汇报。

三个环节发现的需要监督的案件,用不同的颜色标注,以体现甄别主体,并在一楼大厅通过电子屏幕滚动公示。”沧州中院院长刘光辉说,“所有监督工作都在阳光下进行,接受全院工作人员的监督。

法官独立审案后,由于承办法官认识和理解上的差异,很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影响司法公信力。

为避免这样的问题出现,沧州中院在依托智审系统向法官进行类案推送的同时,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委会的作用,统一裁判尺度。虽然专业法官会议对办案法官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如果办案法官和大多数人意见相左,案件将提交审委会。

今年中院已经开了6次专业法官会议,其中两次因为意见难以统一,案件提交了审委会。”民二庭庭长郭淑仙说。

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到位不越位”。在院长刘光辉眼里,这是沧州中院保证审判权独立运行与监督管理权规范行使的核心要义。

放权之初,一些地方法院曾出现法官排斥监督、院庭长不愿监督的现象。为杜绝这种问题在沧州法院发生,沧州中院规定,承办法官没有甄别出需要监督的案件,案件出现瑕疵或被认定为错案的,承办法官承担责任。院庭长怠于行使或不正当行使审判监管权,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责任。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协调推进,使裁判者对司法权的行使有了准确的理解和清晰的定位。压力感、责任感、尊荣感交织在入额法官的身上,激发出巨大的办案热情。

现在,探讨案子、研究业务的氛围越来越浓。前天中午在食堂吃饭,民三庭的一名法官碰到我,边吃饭边和我讨论起她办的案子。” 郭淑仙说,女法官们心里想的、嘴上说的、手里忙的都是案子,张家长李家短的话再也听不到了。

郭淑仙和专业法庭庭长李京各自算了下今年自己的结案数,分别是106件和102件,“普通入额法官更多些,能达到140件左右。” 郭淑仙说。而数据显示,沧州法院目前人均结案数位居全省前列。

与收案、结案数量上升相反,全市二审案件数量却出现下降,“同比下降了10.7%,这说明基层法院审判质效提高了。”沧州中院审管办李主任说。统计数据佐证了这一判断,今年以来,沧州市生效裁判发回重审率1.05%,全省最低。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效果,在沧州开始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