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沧州出台孤儿保障制度 基本生活费社会化发放

16.10.2014  11:51

  为切实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日前,沧州市出台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使用办法。孤儿基本生活费实行社会化发放,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对孤儿救助实行动态管理。

  孤儿基本生活费使用范围包括孤儿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日常生活所需的水电气暖费用、基本医疗费及康复费,不包括大病医疗费用、寄养家庭劳务费、福利机构行政事业经费等。

  办法提出,各县(市、区)政府应按照不低于省定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和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享受补贴的散居孤儿,不再享受城乡低保救助,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其监护人家庭收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额度全额执行;感染儿童为孤儿的,按照孤儿保障制度执行,不重复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市、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县民政部门审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孤儿数量,按照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按月直接拨付到福利机构集体账户。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县级财政部门依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按月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市级财政负担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市民政部门依据各县(市、区)孤儿人数,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共同下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