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建立“六位一体”城乡医疗救助体系

23.10.2014  17:46
为了使城乡困难群众享受到高效、便捷的医疗救助服务,今年以来沙河市建立了重特大病救助、普通病救助、门诊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救助、慈善救助和资助优抚对象、低保、农村五保参加新农合“六位一体”的医疗救助体系,切实提高了医疗救助质效,使因病致贫困难群众享受到高效、便捷的救助。 一是重特大病救助。 对患重特大病的城乡低保家庭、重度残疾患者救助标准由原来的自付费用25%提高到50%救助,年累计封顶线由原来1万元提高到1.5万元;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按实际发生额救助,年累计封顶线由原来1.5万元提高到2万元;其他困难家庭重特大病救助由原来的自付费用10%提高到20%救助,并对拟救助对象在《沙河市报》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促进救助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和群众公认。 二是普通病种救助。 对患普通病的城乡低保户、重度残疾人救助标准由原来的自付费用25%提高到50%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由原来的5000元提高到1万元,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按实际发生额救助,年累计封顶线由原来的5000元提高到1.5万元,其他困难家庭按照自付费用10%救助,年封顶线不超过5000元。 三是门诊救助。 对于生活困难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户,在村卫生室、社区门诊等发生的费用,实行门诊救助,由原来的自付费用25%提高到50%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由原来的5000元提高到1万元。 四是“一站式”即时结算救助。 为提高救助质效,按照“救急难”的原则,制定了《沙河市城乡医疗救助即时结算实施办法》,确定沙河市中医院、明华医院、沙河市精神病院、沙河市二院、白塔镇卫生院5家医疗机构为即时结算管理服务定点医院,设立即时结算服务窗口,公布医疗救助程序、范围、标准、责任、义务等内容,开展医疗救助服务工作。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在沙河市内定点医疗救助机构,凭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病例首页、出院记录、新农合/城镇居民(职工)医疗报销凭证,即可在定点医院享受即时结算救助,城乡低保救助比例为自付部分费用50%,累计年最高救助封顶线为1.5万元;农村五保自付费用2万元以内,按实际金额救助,年累计最高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 五是慈善会救助。 对于患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年花费10万元以上,在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后,家庭仍十分困难的,可向沙河市慈善会申请救助,由慈善会再次实施救助。 六是资助新农合。 为了减轻优抚对象、低保家庭、农村五保对象生活负担,每年为优抚对象、低保家庭、农村五保对象垫资,使他们能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014年1至10月份,沙河市共救助2193人次,发放医疗救助资金691.19万元,为552名优抚对象、22196名低保、1436名农村五保垫资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垫付资金165.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