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宣判15件污染环境犯罪案 废水偷排滦河罚20万

26.12.2014  16:33

25日上午,河北省法院系统集中宣判了15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并对部分案件进行了通报。记者了解到,自今年以来,河北省法院一审审结污染环境罪刑事案件已达110余件,涉及180余人。

承德承钢柱宇钒钛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钒合金等钒系列产品生产、销售。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含有剧毒物质六价铬及其他危险废物的废水。因该公司没有废水排放资格,生产中产生的废水需要在另一家废水处理公司处理。2013年12月份,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得知废水处理公司停产的情况下,私设暗管,将工业废水偷偷排入滦河。经法院审理查明,该公司构成污染环境罪,直接负责的主管马某、秦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和1年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20万元,其他责任人被判处相应惩罚。

阜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范某某指使被告人范某探路,确认安全后,电话告知被告人毛某驾驶槽罐车将从廊坊大城县处拉来的20余吨盐酸废液倾倒于阜城县码头镇工业区何某承包的养鱼池内。此后,范某某、范某多次指使毛长华驾驶汽车从廊坊大城县拉来的废盐酸倾倒在该养鱼池内,共计数十吨。阜城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范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范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其他责任人被判处相应惩罚。

献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春节后,被告人魏某在献县段村乡尧上村租用一养殖厂,无工商登记开办一电镀厂,雇佣工人为汽车配件镀锌,通过暗管将废水排放到车间外一渗坑内,经人举报案发。经献县环境监测站对该厂渗坑废水进行采样,监测分析,废水污染物严重超标。献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魏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定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2月,被告人李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定州市怀德村村北自家田地内利用废旧塑料提炼高密度油,提炼过程中产生11.60吨废渣,堆放于厂房附近田地内。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废渣为危险废物。定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志民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全省法院一审审结污染环境罪刑事案件已达110余件,涉及180余人。本次集中宣判的案件涉及承德、张家口、衡水等9个地市,共涉及31人,其中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5人,单处罚金最高达100万元。该负责人指出,从法院审理的案件看,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类型和作案手段越发多样,主要集中在非法电镀、炼油、制革加工过程中偷排废水,向河流、土地、沟渠倾倒废酸,非法处置医疗废物(废弃活性炭、药渣、输液管等)、油泥、农药蒸釜残留物等危险废物等方面。该负责人还表示,各级法院将继续坚持对污染环境案件坚持依法快立、快审、快判的高压态势,对该类犯罪严重、多发的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重点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