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江西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出台

11.07.2014  12:35

   国家林业局政府网7月11日讯     按照规范性文件实施5年要进行修改的要求,江西省林业厅根据国家林业局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规定,对2008年出台的《江西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并重新公布。本办法自2014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19年6月10日,同时废止2008年出台的《江西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新《办法》按照总则、湿地公园的设立、管理、保护、验收等进行了修改,对湿地公园的面积、湿地率、功能分区等作了明确的规定,特别对试点省级湿地公园验收程序、内容及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要求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管理,确保湿地公园的建设、经营和管理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不断提高全省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