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改税 影响用水几何
8月1日8时35分,石家庄市裕华区地税局顺利开出全省第一张水资源税完税凭证。截至当日17时,全省各级地税机关累计征收水资源税682笔,税款750.8万元。这标志着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在我省首战告捷。
尽管水资源税已经开始征收,但每天和水打交道的普通老百姓并没有感受到有多少变化。
“早就听说开始征收水资源税了,但是市里的水价并没有变化,家里的用水费用也没有增加。”家住省会裕华区的居民王女士还有些纳闷。
对此,省财政厅副巡视员赵建国解释说,我省的水资源税不对居民直接征收,而是对从水源地取水的自来水公司实行水资源费改税,不会增加正常居民生活用水和一般企业用水负担。
“我们在税制设计上希望给百姓‘润物细无声’的感觉。”赵建国说,改革也要保障农业生产中的合理用水,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据介绍,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税开征后,河北省水资源费标准降为零。除特种行业用水和农业用水外,直接取用地表水的单位和个人基本由水资源费平移为水资源税。
倒逼高耗水企业向节水化方向转型,以减少企业成本
“不转型不行了!”近日,我省许多高耗水企业发出这样的感慨。
这是因为,居民合理用水负担不会增加,但并不意味高耗水行业企业负担不增加。
日前,来自河北金环包装有限公司的会计主管郑银宝在石家庄一家地税大厅办理完相关水费审核后,从前台开出了一张水资源税税票。
郑银宝告诉笔者,他们企业是一家包装行业生产企业,由于企业所在地在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企业一直使用自备井取水,一年的水量使用大约是4000立方米,在水资源费改税之前,一年需要交纳给当地水务管理部门的水费大约是8000元。
因为石家庄属于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费改税后,河北金环包装有限公司使用1立方米的地下水需要交纳4元的税,每年大约4000立方米的用水量需要交1.6万元左右的水资源税,用水成本增加了一倍。
为此,郑银宝说,企业下一步将会加大技改力度,提升生产工艺,使用水量降下来。
赵建国介绍,根据河北省地下水超采严重、南水北调水资源利用不充分等实际情况,我省规定,地表水税额标准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0.4元,地下水税额标准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1.5元,充分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抑制不合理需求。对特殊行业、超计划用水、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按一定倍数征收水资源税,以促使企业合理用水,迫使企业拓宽工业用水途径。
例如,对严重超采区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的特种行业,税额的征收标准达到了8倍。这意味着,这些地区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种行业的水价能达到每立方米80元!
“开征水资源税,可以保护和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促进全社会重视节约用水。”省财政厅税政处负责人介绍,对于河北省的高耗水企业来说,只有向节水化方向转型,才能减少企业成本。
使用税收刚性手段,有效堵住偷逃漏洞
“以往征收水资源费虽然有名目,但实际上并不好征收,逃费现象严重。”我省水利系统的一位人士坦言。
据了解,以前水资源费由水利部门收缴、财政部门管理、价格部门监督。因此,收取水资源费涉及多个部门,往往不好协调,难免各自从部门利益出发,造成责任缺失现象严重,影响了水资源费的征收。
同时,水资源费强制性与规范性较弱,容易使水资源的开采者与使用者忽视了节约用水的作用,也制约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导致地下水资源过度开采问题日益严重。
7月1日起,河北省成为全国第一个也是唯一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地区,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全国水资源税改首站选择河北省并非偶然。
目前,我省地下水超采总量及超采面积均占全国的1/3,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地面沉降和地裂等问题,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后,能遏制非法取水吗?
“费改税后,企业或个人如果逃税的话,就触犯了法律,将会按照违法犯罪来处理。”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水资源税改革,可以利用税收刚性手段,有效调节用水需求,推进水资源节约利用。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我省将严格取用水许可,及时发现征管漏洞和薄弱环节,遏制非法取水和偷逃水资源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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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水资源税征收管理
我省对八种情形取用水户说“不”
本报讯(记者曹智 通讯员齐婕)日前,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取水许可做好水资源税征收管理的意见》,对八种情形的取用水户,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取水许可。
这八种情形包括:一是2014年6月11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公布平原区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以后,在地下水禁采区新增取用地下水的;二是在区域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新增取用水量的;三是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是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要求,申请建设自备取水设施的;五是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六是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七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八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办理取水许可的。
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9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上述取用水户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根据自备井关停方案,按计划关停自备井,逾期未关停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地税部门在其临时阶段性用水计划过期后,按照3倍税额标准征收水资源税。
根据意见,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全面移交纳税人取用水信息的基础上,开展辖区内纳税人的清查工作,彻底摸清取用水底数。对未获得有效取水许可证的纳税人,立足实际,简化手续,分类办理,于9月30日前全部完成取水许可审批手续。(刘清波 马云飞 王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