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试点扩至九个省区市

01.12.2017  21:24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发布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我国将在北京、四川等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水资源税改革。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的〈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在河北先行试点的基础上,自2017年12月1日起,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份,将试点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同时,原水资源费停止征收。

  方案明确,除农业抗旱等应急取水外,凡是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水资源税。

  试点期间具体适用税额,参照原水资源费标准征收,按照税费平移原则,不增加企业和城乡居民正常用水负担;由于各地水资源禀赋状况千差万别,因此,目前各地出台的水资源税额标准表里,同行业不同地方的税额标准差距高达20多倍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针对不同的地方,不同的行业,是采取不同的税额,这样通过资源税的杠杆作用达到资源节约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