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不增加居民正常生活合理用水负担

26.08.2016  09:33

  作为全国唯一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我省从今年7月起开征水资源税,当月共征收水资源税1.07亿元,居民正常生产生活合理用水负担没有发生变化。   

  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以后,取水行为由原来的缴费模式转为新的缴税模式,记者了解到,除特种行业用水和农业用水外,直接取用地表水的单位和个人基本由水资源费平移为水资源税,总体上不增加生产、生活合理用水的负担。   

  省财政厅税政处副处长邢秋洁:“比方原来你使用1立方水交3.8元,那么这次费改税以后,你使用1立方水还是交3.8元,也就是说对老百姓没有任何影响的。”   

  同时,实施办法对于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这四个用水量大的特种行业,将征收高税额。以取用地表水为例,过去大约每立方米收取0.5元,改革试点后,税额提高至每立方米10元。   

  邢秋洁还向记者介绍,此次改革试点的另一个重点是,对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区分非超采区、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制定了不同的税额标准。在非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税额相对较低,一般在一块四到3块之间。而对于在超采区取用地下水、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特殊行业、超计划用水的、都将按一定倍数征收水资源税,以促使企业合理用水。   

  省财政厅税政处副处长邢秋洁:“随着超采区越来越严重 它适用的税额标准是越来越高的,我们最高到了四倍,如果你又是特种行业,你又在严重超采区,那么你的税额标准能够达到每立方米80元,主要目的还是为了限制地下水的开采和使用。”   

  此外,我省规定,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等三种情形免征水资源税。对于消防用水、农业抗旱用水、农村家庭生活和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等六种情形不征收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