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焕“新颜” 四大亮点勾勒治水路线图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内容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此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在于更好的结合当下治理现状,巩固治水成果,支持即将展开的水污染防治行动。
河长制写入水污染防治法
在面临“九龙治水”乱局之际,河长制为我国治水工作注入了新动力。给河湖治理安个“父母官”,直接统筹各项治污工作,能够有效解决水污染治理面临的跨机构、跨区域、跨职责的问题。目前,我国不少地区已经实现了三级、四级甚至是五级河长体系构建,但是这还是河长制首次被写入水污染防治法,确立了顶层制度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介绍称,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河长制被写入法律有利于强化党政领导对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的责任。他说,从实践效果来看,河长制在各地施行成果显著,党政领导的个人责任也将被纳入考核中。
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紧密对接
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还修改了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的相关规定,明确表明排污单位所获取的排污许可证上要明确水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等内容。经过多年的地方实践,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申领和发放行动终于有条不紊地展开了,拉开“一证式”监管序幕。
排污许可证制度旨在约束企业无偿排污行为,在全面推广之际就迎来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可谓是双管齐下,从顶层设计方面实现对接。这是进一步规范我国工业污水排放标准的举措,也是根据水污染治理工作进度作出的政策调整,完善法律体系。
严厉打击环境监测数据造假
近期,环保督查在各地掀起了一场绿色执法风暴,所过之处揪出环境违法问题若干。其中颇受关注的就有环境监测数据造假事件,引来业界热议。环保部已经表态称,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零容忍”,紧接着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就呼应了这一说法。
根据公开的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内容,第十三项和第十四项以及第二十项着重提出了水污染物监测以及其真实性和准确性问题,并添加了禁止伪造监测数据的内容。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要求,有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对数据负责。同时,环保相关部门在发现异常时应当及时调查。
逐步向水环境综合治理靠拢
从河长制的确立到建立联防联控机制,我国环境治理的大方向正朝着综合防治转变。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模式转变尤为明显,统筹流域治理,兼顾水生态修复,不断向水环境综合治理靠拢的主题逐渐鲜明。此次,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也着重显示了这一点。
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添加了构建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要求,实行四个“统一”措施,即: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另外,文件还增添了相关部门展开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要求,旨在维护流域生态环境功能。
当然,水污染防治修改的内容还针对农村污水处理、饮用水安全以及环境违法成本等问题进行了补充或添加。总体来看,此次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修改的最终结果是,我国加大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力度,我们离“水清岸绿”的远景目标又近了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