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许可
07.06.2014 03:50
本文来源: 质量技术监督局
办事指南 | |
受理部门 |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
办理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第549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
审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条件 | 1、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2、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3、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许可条件详见:《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2 —2011。 |
申请材料 | 1、《气体充装资格许可申请书》(在河北特种设备网下载www.hbsea.gov.cn)一式四份; 2、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明或房产证明(租赁合同及出租方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企业技术人员毕业证、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充装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相关资质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劳动用工合同原件; 8、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或检查合格证明,溶解乙炔气充装单位应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站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 9、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
办理流程 | 1、企业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核,并出具是否受理决定书; 3、申请单位自申请受理之日起进行充装线调试,达到评审条件,自行约请评审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 4、评审机构根据现场审查情况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5、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报告逐级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内(法定时间为30个工作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其中不含节假日、申请单位准备时间、评审机构评审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
联 系 人 | 魏 楠 |
联系地址 | 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37号 |
联系电话 | 0311—67568460 |
监督电话 | 0311—67568096 |
邮 编 | 050091 |
收费标准 | |
收费标准 | 依据:《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办法》(冀价行费字[1998]第297号)收费。(标准: 1000元/证) |
表格下载 | |
附件1 | 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许可申请书.doc |
本文来源: 质量技术监督局
07.06.2014 03:50